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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将完善和规范财产刑执行制度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3月19日11:15
  中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记者季苏平)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0时43分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情况。这项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充分发挥财产刑的功能作用而出炉的。

  财产刑是指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一种刑法方法。我国刑法规定财产刑包括两种:一种叫做罚金,另一种叫做没收财产。这跟我们平时所说的民事罚款、财产处理不同,而是一种刑法。

  规定中间主要有以下内容: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的时候,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适用的民事强制执行有关规定。这是第一次做出这样的规定;明确了财产刑的执行具体的部门。财产刑的执行具体部门是一审法院;明确了财产刑的执行机构。以前执行机构相当混乱的,有很多的部门来执行,现在规定财产刑是由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来执行的,也就是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来执行;明确了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除此之外,对于财产刑执行的程序有一个规定,对财产刑的期限进行了规范。以前对于这个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执行过程中空判的比率比较高。对法院内部工作的衔接和工作的措施也进行了一些规范。

  推出财产刑新规定是为了更好的执行财产刑,使得财产刑作为一种刑法,能够真正的起到刑法的作用。目前我国财产刑的判处实际执行过程很困难,高法的相关人士介绍说,我国家很多地方财产刑的执行还不如民事强制的财产方面执行力度大。

  同时,此前财产刑执行的具体部门不明确,有的地方是执行局,有的地方是刑事审判庭,有时候是法警队,这种混合执行情况存在之后就有失规范。此外,程序不明确,对于刑期大约多长时间都没有规定,这样就导致财产刑在执行过程中间效率不高,有很多情况下都是空话,判了之后根本就没有进行执行。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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