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现场(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广网北京3月19日消息(记者季苏平)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17时05分报道,从2010年6月1日起,高等人民法院有关财产刑的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届时,债务人或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决财产刑后,一审法院负责执行,其中没收财产的处罚期限为立即执行。 财产刑,是我国四大刑罚类型之一,和生命刑、自由刑、权利刑这四种刑罚比较起来,财产刑相对比较陌生,在执行方面也是最为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坦言,财产刑执行率很低,有时无法起到惩罚和警示犯罪的效果。
胡云腾:财产刑的执行到位率是比较低的,可能还低于民事财产的执行;有的地方不到一半,有的地方只有30%;为何要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要解决公判问题。要使财产刑的判决问题,得到切实的执行。真正发挥财产刑在惩罚、预防犯罪当中的作用。
此前财产刑的执行部门不明确,有执行局执行的,有刑事审判庭执行的,有法警队执行的,还有混合执行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明确了财产刑的执行机构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解释,之所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胡云腾:为何要在第一审法院执行?这也是从执行工作规律考虑的。一审法院当事人往往是工作、生活在这个地方。往往也是财产的所在地,他(一审法院)更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更了解执行财产的情况,而且也更有力量执行。因此,我们民事裁判也是这样。
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还表现在没有具体的执行期限,胡云腾强调这次司法解释规定,没收财产刑判决生效后应该立即执行。
胡云腾:现在,我们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这个程序。首先,从罚金来讲,如果法院判处一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交纳罚金,如果犯罪分子在期满以后没有交纳的,就要立即立案执行。如果判决的是没收财产,就没有期限问题,只要判决生效,就立即执行。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先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及正当债务偿还,后执行财产刑。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然而,在现实中,很多罚金不交,没有财产可没收的情况屡见不鲜。特别是财产转移,财产规模不清的情况,给执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如何控制财产转移,是他们未来工作的重点。
孙军工:任何一个犯罪分子涉及到侵财性犯罪的时候,如何通过犯罪手段获得财产,又通过何种手段使这个财产不被发现,能真正占为己有,这是任何一起犯罪当中都要做(考虑)的。除了司法机关积极运用司法手段,运用所有法律规定的这些措施,尽早的、及时的依法、控制这些违法所得,包括他个人财产的流向;在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可能会带来新的需要我们进一步在执法规范方面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