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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保气象灾害信息广泛传播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24日11:00
  人民网北京3月24日电 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农环司副巡视员郭文芳做客“人民议事厅”,全方位解读将于4月1日施行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于主持人提出的“条例如何规定及时准确地监测、预报和预警气象灾害”这一问题时,郭文芳表示,监测预报对气象灾害的防御起到消息树和发令枪的作用,条例也是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专章作出了规定。

  郭文芳介绍说,条例第28条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的气象灾害的设施,同时要健全应急队伍,完善网络,这是对政府提出的要求。从政府角度,应当从经费、人员上予以保障。29条专门规定,各级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尤其人口聚集区、重点农业生产区域,重要江河流域、森林渔场等区域是重点监测的区域。同时,条例规范了预报和预警行为,因为气象灾害的预报和预警对整个防灾减灾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所以条例特别规定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它的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如果擅自发布容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混乱,这样对气象预报的发布,尤其是预警信号的发布提出了要求,只能是归口统一发布。

  郭文芳强调,这个条例特别要提的是加强了气象灾害信息传播的规定,不是说气象部门发完了就发了,条例32条特别强调,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一些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的区域,还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要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的接收设施,所以在平时保障这些设施正常运行。街道办事处应该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布、信息传播工作,确保灾害信息尽量广的传出去,让大家接收到这个信息,及时采取措施。这是这次条例特别完善的一个地方。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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