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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公安局长须辞职是“狠招”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3月24日14:19
  对于河南省公安厅作出的这个规定,表面上看很严厉,用一句话形容是“狠招”。

  其“狠招”就是,一个地方发生了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县公安局长、分管局长要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甚至于省辖市公安局长还要到省公安厅作出深刻检讨,并通报全省,这在全国尚属首次。这样的“狠招”,不知是不是“一厢情愿”?

  其实不然,河南省公安厅的这个规定,实际上就是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是对执法部门的严格管理,是对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关爱,同时也体现了人文关怀,尤其是一种人性化的具体体现。

  要知道,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不仅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痛苦与不幸,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特别是与中央强调的坚持“以人为本”极不相称,也有损于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

  笔者以为,河南省公安厅作出的这个规定,既严厉,又充满了人性化。严厉就在于,加强了对公安系统的管理,加大了责任问责制,细化了责任追究制。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说明管理不到位或者管理能力不够,说明所在地的公安局长不适合这项工作。充满了人性化,就是不让涉案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这是对涉案人员的人文关怀。

  河南省公安厅作出的这个规定,表面上看只是公安系统的事,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也体现出我国执法人员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与提高,不仅提高管理能力,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谁不称职,谁就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让适合这个岗位的人干,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

  河南省公安厅作出的这个“狠招”,实际上是对公安部门人员一个提醒和警示,同时也是对公安人员最大的呵护,同样也是对社会作出的承诺。

  假如发生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县公安局长、分管局长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以及省辖市公安局长到省公安厅作出深刻检讨,并通报全省的事,那么不只是丢官的事,而是影响到公安部门的威性与形象的事,损害的是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但愿,这样的事不会发生!

  //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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