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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4月1日将上调最低工资 社保标准也相应提高

2010年03月25日10:30

    来源:太原新闻网

  太原新闻网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从今年4月1日起,全省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省现最低工资全国排第8位

  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从1995年起,经多次调整,从200元提高到今年的850元,年均增长10.1%。这次我省调整最低工

  资标准,最高增幅达18%,最低增幅为12%。其中,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煤矿企业多、井下职工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性强的实际,于2005年7月1日在全国率先发布并实施的第一个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暂居第8位,在中部六省排第2位。

  最低工资不含加班费等三类工资

  我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720元提高到85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8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3元。清徐县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分别调为780元、4.48元、8.6元。阳曲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为710元、4.08元、7.8元。娄烦县执行四类地区标准,为640元、3.68元、7元。

  此外,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井下采掘人员1600元,井下辅助人员1400元。同时,相应提高井下采掘人员和辅助人员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9.2元、8.05元。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社保标准也要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以及“4050”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等社会保障标准也将调整提高。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四五月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对全省用人单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曲解和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单位,按规定处罚。

  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向12333劳动保障咨询热线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

  

责任编辑:新闻公共帐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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