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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腐败下黑洞:“另案处理”成“另案不理”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3月29日09:14
  “另案处理”本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但在近期却因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案而备受媒体关注。在《财经》等媒体的报道中,郑少东案中的重要角色、广东地下钱庄洗钱案主犯连卓钊正是以“另案处理“名义,顺利躲过审查和起诉而潜逃香港的。

  围绕关于“另案处理”的一系列问题,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另案处理”一旦缺失了监督便容易蜕变成“另案不理”,成为司法腐败下的新黑洞。因此,应针对“另案处理”建立更为完善的监督机制。

  频频出现的“另案处理”

  2002年,广东省江门市公安部门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2002)江中法刑经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颜锡隆等人因通过地下钱庄洗钱,获判非法经营罪,连卓钊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在该判决书中被标为“另案处理”。因此,连卓钊并未在广东受到司法审判,不久便潜逃香港。

  近年来,各地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标为“另案处理”的不在少数。

  据南昌市人民检察院2007年“另案处理”专项检察活动统计,2006年度,南昌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人员的案件共计703件1375人,占全年受案数21%。

  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另案处理”?什么情况下政法机关会选择“另案处理”?一位在广东检察机关工作20多年的资深检察官向记者解释说,“另案处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的说法应该叫“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这位检察官说,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的存在还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有一定关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晓君举例说,“比方说,某些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若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可以列入"另案处理"。”

  一些检察官评价说,“另案处理”对于及时处理案件、杜绝超期羁押、将被告人尽快交付审判、增强打击犯罪的时效性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案处理”如果依法使用,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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