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执行新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
本报北京3月31日讯(记者郭锦辉) 国家发改委、民航局今天公布了新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执行时间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
根据两部门通知,按照2009年国内航线航空煤油实际消耗量、旅客运输总周转量,同时考虑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油价上涨成本增支比例不少于20%,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每吨每超出基准油价100元,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最高不超过每客公里0.002818元。
两部门称,与调整前相比,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降低了3.1%。2011年4月1日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根据相关参数变化测算公布。
通知还要求,各航空公司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燃油附加单位收取率以及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自主确定是否收取燃油附加费及具体收取标准、执行时间,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