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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游野泳遇游船溺亡 父母索赔90万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4月01日02:41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15岁的中学生小东(化名)在昆玉河游泳溺亡。其父母称儿子游泳与游船相撞,船员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导致儿子溺水身亡。他们向游船所属公司和管理昆玉河的海淀城管大队、北京城市河湖管理处,索赔90余万元。一二审均被驳回,其父母向北京高院申诉。

  昨日,一中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

  中学生溺亡索赔90万

  小东父母诉称,2007年9月21日中午,儿子和两名同学来到颐和园南门附近的昆玉河东岸。小东下河游泳,当游至离西岸6米左右时,与京城水系公司的“京水019”旅游船相撞,船员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导致小东溺水身亡。

  他们认为,北京城市河湖管理处和海淀城管大队没有履行管理昆玉河的职责,要求两单位与游船所属的京城水系旅游公司共同赔偿90万余元。

  目前,小东的尸体尚未火化。

  两审均驳回向高院申诉

  一审时,小东的同学出庭作证称,当时看到警示标牌,提醒小东别游泳,但他还是下了水。结果有船经过时,浪很大,把小东打了下去。小东喊了几声救命,他们也对船上人员喊救命,一名工作人员看了他们一眼就走了。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昆玉河边有警示牌,并且小东的同学提醒不能游泳,小东下水是自己的过错,判决驳回了小东父母的诉讼请求。

  小东父母向北京高院申诉,去年12月,北京高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指令一中院再审此案。

  是否听见呼救成焦点

  昨日开庭时,小东父母代理律师称,京城水系公司有救助义务,小东的同学曾在岸上呼救,但游船仍然离开。如果游船没有经过,小东不可能溺水身亡。该律师说,游船经过时应该放慢速度,并应按喇叭示意。

  京城水系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小东溺亡并不是游船所撞,小东的死亡是自己过错造成的。即使小东的同学在岸上呼救,并不能证明游船工作人员听见。被告的海淀城管大队和河湖管理处均认为在昆玉河边标有警示牌,尽到了管理义务。

  昨日,此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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