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新规推出多项便民举措
来源:
山西日报
2010年04月01日05:53
驾驶资格可有条件“复活”
据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实施将带来很多变化,因未及时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在新规定中与这一制度同时亮相的便民之举还有:
——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
——取消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延长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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