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岁的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某利用负责市政公司行政工作的便利,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收受他人好处费40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
法院查明,2004年2月至2006年10月间,刘某被北京城建集团委派到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同时,他还兼任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路)工程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市政公司的行政工作。
在此期间,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另案处理)承揽该公司总包的江苏和安徽的两项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09年3月24日,刘某被检察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刘某当庭能够认罪,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