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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公司原老总受贿获刑11年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02日16:08
  中新社北京4月2日电(记者于立霄)原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传文,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揽工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0万元人民币,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这是记者2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获悉的。

  在庭审过程中,51岁的刘传文承认了受贿的指控,但推翻了他自己先前的供述,不认可100万元金额的受贿行为。他称,在这100万中,其中有10万元是一辆奥迪车的购车款,30万元是孩子的出国资金,60万元是购房款。他承认只有30万元是受贿,买房和买车是他向周某借的,不能算受贿。

  针对刘传文的辩解,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2004年,周某如愿得到了承揽刘传文公司总包的市政工程项目的机会。而刘传文名下,也多了一辆价值49万余元的奥迪车以及一套位于芍药居的房产。此后,由于一些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周某找刘传文算账,刘传文最终交出房产。这一行为证明“借款”明显存在利益关系。

  经法院最终查明,2004年2月至2006年10月间,刘传文被北京城建集团委派到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同时,他还兼任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路)工程公司经理,全面负责市政公司的行政工作。在此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某(另案处理)承揽该公司总包的江苏红海路工程、安徽合准阜工程及结算工程款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行贿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0万元。2009年3月24日,刘传文被检察机关查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传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传文当庭能够认罪,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刘传文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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