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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复出规定不妨再细化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4月03日07:58
  中共中央制度反腐“再出重拳”,连续授权新华社发布了四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上述文件发布后,共同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中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中央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被问责官员被重新起用的权利并没有因引咎辞职而被剥夺。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身为海军大臣的丘吉尔曾经因为战争决策失误而被迫引咎辞职,但他的政治生涯并没有因此终结,后来又到西线服役,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带领英国人民取得了胜利。官员也是人,只要是人就有犯错误的可能。对敢于在道义上承担责任或偶然犯下错误的官员,应给他一个复出的机会。在“引咎辞职,深刻反思”一段时间之后,让那些政绩和德才表现突出却因突发事故引咎辞职的官员适时、以适当方式复出,用人之长、给人出路,不但符合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做法,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视为一种政治性突破和政治理念创新。从宪法学理论来看,引咎辞职官员是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重新担任公职的,其基本依据就是每一个公民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对一个本身颇有才能而偶然犯下错误的官员永不重用,这无论对本人还是社会都是一种浪费。更何况引咎辞职属道义责任,和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受到党纪国法处理是两回事。《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被问责和引咎辞职官员的“复出”年限表明了制度的理性。

  毋庸置疑,官员复出尤其高官复出,关乎公共权益、民生福祉和国家民主法治。所以,《责任追究办法》及其配套规定应进一步规范引咎辞职行为,避免不论责任大小,动辄就要引咎辞职,甚至以引咎辞职代替行政问责。为确保引咎辞职的合理性、有效性,使“咎有应得”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条文与规则得以真正的落实,笔者期待体制上与机制上能够给予保障。譬如,在相关配套规定中明确复出制度的设立、实施过程中应充分重视群众的智慧,尊重群众的权利,保障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的监督,及时公开解答群众的质询。而且,要对引咎辞职官员跟踪考核,对其辞职后具体去向和工作表现保持关注,既不能因为一时过失而埋没人才,也不可以让某些人曲线复职。(刘英团)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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