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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法院同案立案四次 因开发商“情绪激动”

来源:红网
2010年04月08日06:02
网上也有文章指称法院因开发商情绪激动立案。

网上流传的“再审案件立案审批表”。

  开发商欲收回业主房产 法院因其情绪激动立案(图)

  红网长沙4月7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刘灏实习记者刘中璞)“我的合法房产,为什么要被这样没完没了的折腾?”近日,平顶山的一名房屋业主程民申致电潇湘晨报,说平顶山一家开发商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将他的房子强行征收,在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作出对他本人有利的判决之后,应开发商的诉讼,平顶山法院竟然再次立案,要对这一案件进行第四次审理,而这已经违反了法律关于案件诉讼次数的规定。

  买了不到四年的房子,开发商竟要收回

  程民申说,他于2002年从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处位于平顶山市大众路的房产,面积有600多平方米。2004年,程民申为房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程民申本想从此稳收房子的租金,从自己的投资中取得回报,没想到2006年,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要将程民申的房子收回去,这令程民申感到既惊讶又困惑。

  “我买的房子,开发商凭什么要收回去?”程民申说,“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当时就把平顶山市房管局告上法庭,说我买房子的时候没有经过评估,要房管局收回我的房产证。这简直太荒唐了,我拿钱从开发商手上买房子,双方谈妥了价格,哪里要经过什么评估?”

  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致电平顶山市房管局,负责此时的胡先生对记者说:“我们也觉得这事情很离谱,当时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手续都是齐全的。开发商没有理由要收回房子。”

  三次审理,终于维权成功

  然而就是这么一起在人们眼里荒唐可笑的案件,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不仅是予以受理,而且于2006年6月判决被告平顶山房管局收回程民申的房产证。房管局和程民申不服,将案件上诉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2006年11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新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房管局收回房产证。

  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程民申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是将案件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8年1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程民申的房产证合法有效,不予以收回。

  开发商“情绪激动”,法院竟然再次立案

  “我本以为从此就可以安心下来,谁知道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竟然又把房管局告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要求收回我的房产证。”程民申说,“令我想不到的是,平顶山市人民法院竟然不顾法律规定,又于去年7月立案,而法院的理由居然是:开发商情绪激动!”

  平顶山市房管局的胡先生也对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表示:“这样一个荒唐的案子,居然在判决了三次之后,还要再审,我们实在无法理解。”

  4月6日,潇湘晨报记者致电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此案的审监庭杨庭长,然而对方以没时间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4月7日潇湘晨报记者再次致电杨庭长,他再次拒绝记者采访。

  胡先生和程民申介绍说,目前,案子在法院搁置,并没有开始审理,他们不知道还会有什么样的事情发生。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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