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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初中生河中戏水斗气扔鞋入河 女孩捞鞋溺亡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4月09日02:49

  初中生斗气扔鞋入河 女孩捞鞋溺亡

  佛山法院认定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因尚未成年轻判缓刑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陈操发) 河中戏水时与人发生口角,16岁的初中生杨某遂将一名11岁女孩的鞋子扔到河中,不料女孩捞鞋时溺亡。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附带民事赔偿19万多元。被害人父母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已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

  案情:女孩河中捞鞋溺亡

  据了解,杨某,1992年11月出生,是禅城区张槎古灶人,事发时系禅城区某中学学生。据法院查明,2009年8月19日下午5时许,杨某与表弟招某在汾江河游水时,与在嬉水的被害人席某、张某等5名小女孩发生口角。

  杨某上岸后,听了表弟招某的唆使,将张某的拖鞋和钥匙扔进河里,期间双方还互相泼水,招某则在岸边向河里扔石子。随后,席某到河里捞拖鞋,杨某与招某看见水淹到席某脖子时离开现场。

  悲剧随后发生,据席某的同伴回忆,杨某与招某离开约一分钟后,席某捞到拖鞋返回时,不慎滑向河深处,不谙游泳的席某叫了“救命”,同伴急性过去拉她却没有拉到,席某就沉下去了,等同伴叫人来救援时,席某已经溺水身亡。当日,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

  据了解,溺亡的席某仅11岁,其父母于2006年在佛山打工。事发后,杨某家属向死者家属支付了2.5万元,后又向法院交了7.5万元用于赔偿。

  被告:没想到扔鞋能酿出人命

  2009年11月6日,禅城区检察院以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禅城区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席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招某及两人的父母赔偿44万多元。

  庭审中,杨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他仅扔了拖鞋,否认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也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杨某事发时是未成年的初中学生,认知能力有限,不能认识到扔拖鞋会导致席某死亡的结果,而且死者是否因为捞拖鞋致死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杨某和招某的父母还表示,杨某没有向席某扔过石头也没有暴力袭击,席某的父母明知女儿不会游水,却没有看管好,造成其溺水身亡的结果,纯粹是席某父母监护不力而发生的意外事件。但他们也表示,愿意对原告人作出适当的补偿。

  法院:接近17岁应有认知能力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地河面较为开阔,且风浪较大,杨某离开现场前,水已淹至席某的脖子,杨某也察觉到席某不会游泳,这时作为已接近17岁的杨某应该会意识到他扔鞋的行为会引致席某捡鞋而存在溺水危险,由于杨某的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导致席某溺水身亡,因此,可认定杨某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也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判决:缓刑3年赔偿19万元

  法院指出,杨某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考虑到杨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杨某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其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还认为,考虑到席某父母存在监护上的过失,可酌情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因此,综合双方过失大小,法院酌定杨某应对被害人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10万元,杨某应赔偿191420.29元。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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