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者无罪被关211天维权现曙光 或拿国家赔偿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4月10日04:58
深圳市检察院复议:南山区检察院适用法律不当,应重新做不起诉决定
无罪被关211天该否申请国家赔偿?追踪报道
本报深圳讯(记者高靖)广州日报率先报道披露的四川籍到深务工者张尚强认定无罪,申请国家赔偿却遭到拒绝一事又有新进展。昨日,深圳市检察院约请了张尚强及其代理律师徐德军和南山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将一份深检刑赔复决字[2010]1号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下简称决定书)送到张尚强手中。决定书中称南山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深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将其撤销,指令南山区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重新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维权路现曙光
“深圳市检察院侧重于应当进行国家赔偿,但南山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援引的法律条款属于绝对不起诉的情形。为避免法律上的障碍,市检察院让南山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重新做出不起诉决定书,然后再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张尚强的代理律师、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德军分析认为,“这也意味着张尚强将以"存疑不诉"拿到国家赔偿款。”
深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经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该《不起诉决定书》,指令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重新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鉴于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被撤销,相关的《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也失去法律效力。张尚强请求国家赔偿的申请,待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新的不起诉决定做出后,检察机关将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办理。
昨日,张尚强见自己的维权之路再现曙光,再次表达了对广州日报等媒体的感谢。“不管是哪种结果,我只想早日拿到国家赔偿款,尽快完成康复治疗”,张尚强称在被关押期间所患的多种疾病的治疗费用已花去13万余元,“现在病情基本稳定了,希望早点拿到赔偿款。”
案情回顾:
四川籍来深务工者张尚强本来替老乡说情,被冠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关押进深圳南山看守所达211天。2009年11月5日,南山区检察院认定“其行为属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但张尚强在向南山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时却遭拒。张尚强上诉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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