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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武汉10月16日电 记者胡新桥见习记者余飞公交乘客劝架惹上人命官司,被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一审判其无罪,检方提起抗诉(本报7月8日六版曾报道)。14日,这起武汉“无罪抗诉第一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抗诉。
2006年8月20日晚7时许,武汉市民张幼启乘坐一辆585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汉口振兴路一酒店门前时,因行车避让问题,司机康长斌与骑车男子杜付林发生口角,并起争执。张幼启上前劝架并与杜副林发生拉扯。其间,杜付林仰面跌落车下。10日后,杜付林因颅脑损伤致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显示,杜付林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鉴定称:如果能排除杜付林8月20日受伤以后再未受到过其它损伤,则20日晚上所受损伤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年10月9日张幼启被刑拘。2007年3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幼启提起公诉。
今年1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应当认定张幼启将杜付林推下车这一事实,但是张幼启的推搡行为与杜付林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幼启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杜付林的死亡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由于张幼启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杜付林死亡的结果,需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武汉公交四公司需赔偿死者家属11.2万余元。
此后,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张幼启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时,张幼启也提出上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既不能证实张幼启有推的行为,更不能证实张幼启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原审的无罪判决,张幼启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原审作出的民事部分判决“并无不当”。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案的一审、二审中,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任翠峰律师坚持给张幼启做无罪辩护。任翠峰认为,事实证明,张幼启没有推的行为。一审判决,用不足的证据证明了“莫须有”的行为,却又不让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反而承担民事责任,与法不符。二审判决,刑事部分认定了张幼启没有推的行为,主张了正义。但是,由此发生更令人不解的问题。任翠峰说,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先决条件是被告人有犯罪行为。但是既然判定张幼启无罪,为什么要承担以犯罪为前提的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而且刑事审判庭也不能作出民事赔偿的判决。
自案发后,张幼启被羁押一年3个月。接到判决书后,张幼启表示对民事赔偿的判决不服,请求任翠峰为其申诉,并申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