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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费将不再由开发商定价 由第三方评估

来源:法制晚报
2010年04月10日13:18

  市住建委发布物业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物业费不再由开发商定价 由第三方对物业费评估

  新小区物业费有望年内公示

  本报讯(记者陈斯)新建小区的初始物业费不再由开发商一口价,而是由第三方评估监理机构进行详细测算得出。昨天,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记者今天了解到,这一办法有望在年内实施。

  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新房预售前应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物业费,并在对购房人公示后写入房屋买卖合同。

  同时,业主大会首次选聘及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费用评估。

  评估费用则是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于初始物业费由开发商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测算,因此费用也将由开发商承担。

  对于“物业费是如何确定的?”这些细节问题,开发商需要将第三方出具的详细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评估监理机构根据开发商提出的今后物业服务标准,会详细测算出各项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并测算出今后初始物业费的标准,形成一个评估报告。开发商应当将这个报告在售楼处公示,测算出的物业费要写入房屋的买卖合同。这就改变了过去开发商“一口价”的现象。让物业费更能质价相符,让业主认可。

  ●核心解答

  第三方评估机构是否真正公正?

  意见公布后,一些网友对“开发商委托第三方”的模式提出疑问,对建设单位与第三方之间会否“暗箱操作”表示担忧。

  征求意见稿中已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首先,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及从事评估监理业务的人员与委托人或评估监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应当回避。

  其次,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从事评估监理业务,不得出具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

  市住建委表示,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以上两条规定如有违反,将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公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法律责任,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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