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0天内疯狂抢劫3名的哥 获刑12年罚金一万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11日20:34
中新网南昌4月11日电(何柳斌) 以乘出租车之名实施抢劫,赣州宁都一男子伙同他人在20天内疯狂作案3起,日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8日晚,何某伙同两名同案人(均在逃)窜至兴国县,租乘一辆出租车欲前往宁都县青塘镇。当车辆行至偏僻处,何某叫出租车司机余某掉转车头停车。当被告人何某见余某要逃跑时,即前去夺得同案人手中的水果刀,用该刀在余某的右大腿上扎了两刀(经鉴定出租车司机余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随后从余某处搜得钱包一个、摩托罗拉3V型手机一部并拔掉了余某驾驶的出租车的电门钥匙丢至车底下。此次抢得财物共计人民7180元。
一次作案得手后,何某等人胆子越发大了起来。8月12日晚22时许,何某又伙同同案人(在逃)采取持刀威胁等方式抢得出租车司机陈某100元现金及黑色“大显”X600型手机一部,抢得财物共计人民币583元,何某还用一根黑色的带子捆住了陈某的双手。
距离第一次作案仅20天时间,8月17日晚24时许,何某又伙同同案人(在逃)从瑞金市租乘赵某驾驶的出租车。当出租车行至偏僻处时,何某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水果刀架在赵某的脖子处、威逼赵某交出钱和手机,并将赵某的左侧下额部割伤(经鉴定赵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将赵某480元现金和“诺基亚”6070型直板手机(价值人民币576元)抢到手后,两人平分了赃款,何某还分得其手机。目前,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能当庭认罪,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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