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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110万元被异地法官强行划走 质疑滥用公权

来源:南方日报
2010年04月12日09:21

  南方日报讯(记者/刘冠南 戎明昌)没有向当事人出示任何法律文书,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的法官竟然从广州市民的银行账户中冻结了110万元财产,并要强行划走。这是4月9日发生在广州市五羊新城某银行中的一幕。当事人洪先生质疑,自己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名下的巨款却被划走,郑州金水法院的两名法官涉嫌利用公权力来办私事。

  ■欠债人偷卖法院查封房产

  4月9日,广州市民洪先生到五羊新城某银行查询自己与覃先生的联名账户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其名下110万元现金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冻结,并准备强行划走。洪先生闻讯大吃一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经洪先生与这两名法官对质了解到,事情源于广州市女子贾×辛。

  2008年,贾×辛拖欠债主林先生200万元,被广州越秀区法院判决还钱。由于贾×辛不还,2008年10月,贾×辛名下位于增城的一套房子被法院查封。期间,她竟然违法将查封的房子卖给了卢先生。

  卢先生在交了部分房款后,猛然发现这是法院查封的房产,根本无法过户,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后增城法院对双方调解结案。调解内容为:卢先生先入住该房,当房子过户以后,再把剩余的尾款交给贾×辛。

  入住以后,卢先生与申请查封房子的债主林先生达成协议:卢给付110万,债主则申请解封涉案房产,帮助卢过户。2009年7月20日,这110万元作为解封保证金,被暂存在双方都信任的覃先生和洪先生的联名账户上。根据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洪先生和覃先生对这笔钱享有所有权。

  贾×辛得知此事后,要求按照和卢先生的约定,索要房屋尾款。卢先生认为,房子不是贾×辛还清债务以后顺理成章的解封,而且还没有过户,自己和债主之间签订的是秘密的排他性协议,因此拒绝付钱给她。

  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前文所述的一幕。

  ■郑州法官来广州“强行”划钱

  原来,因为贾×辛从卢先生那里拿不到110万,却很“巧合”地又欠了一个叫李璐的人110万元。李璐申请郑州法院以“支付令”的形式要求贾×辛还款,贾×辛就说我有一笔尾款在卢先生那里,你们去他的账面上扣钱吧。据此,郑州金水法院的两名法官,竟然就在没有送达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冻结了卢先生以外其他自然人名下的110万元。即2009年12月,两名法官将前文所述的覃先生和洪先生的联名账户查封。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于“支付令”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首先,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受理。其次,必须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案件才能适用。

  ■当事人质疑法官知法犯法

  覃先生就此质疑涉案法官有3点违法行为。

  ●质疑一:受理违法

  “这个案件,谢绝‘跨省’。”据案件第三人卢先生表示,当事人贾某辛居住在广州。就算是要发出“支付令”,也应该是债主向广州地区法院申请。贾某辛的户口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郑州金水区范围内,该区法院受理李璐的支付令申请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这是一起民事纠纷,用“支付令”的方式,本身就不恰当。支付令通常用于要求支付工资等债权关系明晰的案件。

  ●质疑二:冻结违法

  本次事件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并没有送达任何法律文件给洪先生和覃先生,事后亦没有通知他们,而且没有生效的民事判决确认洪先生与覃先生拖欠他人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伸手向私人账户里强行拿钱,无异于抢劫。

  ●质疑三:涉嫌枉法

  本次事件中,洪先生质疑,为什么这么巧?自己的联合账户里有110万元,而贾某又刚好欠别人110万,被郑州法院下达支付令。这个数字如此巧合,“法院有枉法的嫌疑。”覃先生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异地出差不得和当事人一起,然而,金水法院的两个法官,出差带着所谓被执行人的丈夫。而且第三人卢先生有证据证明,所谓的申请执行人李璐,卢先生曾经按照贾某辛的要求,把部分房款汇到了李璐的名下,据此怀疑李璐很可能是贾某辛的亲戚或朋友。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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