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宇详解福建校园血案是否需要“精神鉴定”
人民网北京4月13日电(记者赵艳红),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
前些天,在福建南平发生的3·23大案,被告郑民生一审被判处死刑。法院认为被告郑民生“生性多疑,自卑而不自信”。郑民生这样的性格是否应该去做“精神病鉴定”?在刑事审判中“精神病鉴定”并不是很常见?
贾宇解释说,首先做“精神病鉴定”是由司法机关来决定的,并不是律师、家属一提出就一定要做鉴定。这个人是不是有精神病,是不是影响到了他的自我认识、自我控制的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是不是有所影响呢?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进行判断,认为他可能有病,他这种精神疾病影响到了他的辨认、控制能力司法机关会委托进行鉴定。
第二,往往不同的精神病专家对于同一个当事人会做出不同的鉴定,而这是一种科学的鉴定,不是行政的鉴定。如果是一个行政的决定,下级做了这样的决定,上级若要求更改我们就按上级的要求办。而这种科学鉴定并不是这样,当对同一个精神病鉴定出现几个结论时,司法机关就无所适从。不同的鉴定结果显然是会有利于不同当事人,受害人一方就相信他没有精神病的鉴定,辩护人一方、家属就相信他有精神病的鉴定。所以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各地司法机关会比较谨慎,如果确实发现有精神病的症状,的确发现他的行为是受到精神病的影响,司法机关会委托专家做鉴定,但是如果我们的司法人员、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都在和当事人询问时并没有发现有精神病的症状,我们司法机关就不同意给他做鉴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纷扰和争议。
贾宇认为,对于福建南平校园血案,从医学上来说,凶手不是一个正常人的心理。但是刑法中规定,影响到行为能力或者需要做鉴定的,由于他的疾病而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就是说他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或者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我觉得从报道来看,不存在一个郑民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或者他做什么时,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行为失控。一般我们意义上说的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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