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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行贿彭长健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4月13日13:30
  据重庆法院网消息,近日,重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坤平因涉嫌行贿罪一案,在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时任重庆市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张坤平,为了承揽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消防工程,并顺利结算工程款,请求时任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局长彭长健(已判刑)的关照,于2004年12月16日签订了合同价款为150万元的重庆市渝中区公安分局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为感谢彭长健在该工程承建中的关照,被告人张坤平于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春节期间,先后4次向彭长健共计行贿15万元。

  2005年底,被告人张坤平为了承包开县新华书店的开州书城及新华酒店装修工程,通过重庆市新华集团总经理任某介绍,并承诺给开县新华书店经理贾尚春(已判刑)好处费,贾尚春同意将该装修工程交给张坤平进行方案设计和论证。被告人张坤平由于无装修资质,就挂靠重庆中诚幕墙有限公司。为使张坤平能顺利中标,贾尚春授意招投标代理公司帮助其中标。在竞标过程中,被告人张坤平邀约数家公司参与围标,最终其挂靠的重庆中诚幕墙有限公司中标,同时在该工程第二标段工程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坤平就以重庆中诚幕墙公司名义与开县新华书店签订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被告人张坤平于2006年6月至2008年8月期间,先后分8次向贾尚春共计行贿59万元。

  被告人张坤平通过向彭长健、贾尚春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2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坤平积极退缴了150万元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坤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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