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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员工驾警车追冲卡出租致1死5伤 伤者获赔

来源:兰州晨报
2010年04月14日02:42

  “追逃费”案 5受害者获赔51万

  ■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和出租车司机分别被判赔20万、31万

  ■司机及4名受害者均认为责任划分不当提起上诉

  本报讯(记者张鹏翔)靖远三滩收费站员工驾警车追冲卡出租车时,导致出租车翻车,造成车上乘客1人死亡,5人受伤。事后,5名受害者向靖远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日前,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5名受害者获赔51万余元,其中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被判赔20余万元,出租车司机被判赔近31万元。司机及部分受害者认为责任划分不当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逃费肇祸

  受害者索赔195万元

  2008年10月16日,出租车司机李志春为5元钱在平川境内的靖远三滩收费站冲卡逃费,收费站3名员工驾驶一辆警车追逃。在红柳村村口,警车欲逼停出租车时,出租车慌乱之中侧翻,导致1名乘客当场死亡,另4名乘客受伤,同时伤及当时站在路边的一名村民。

  2009年8月10日,靖远县检察院以收费站3名员工犯滥用职权罪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事故中4名伤者及1名死者家属向3名收费站员工和甘肃省白银公路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及出租车司机李志春5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据悉,受害者向法院提出共计1956773.42元的赔偿请求,其中包括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多项费用。

  一审宣判

  5人共获赔51万余元

  法院认为,出租车司机李志春驾驶的车辆超载,又逃缴过路费,在避让警车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出租车驶出路外仰翻,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对受害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3名员工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侵害,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承担。

  法院一审宣判:出租车司机李志春赔偿5名受害者共计307713.98元,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赔偿205142.64元。据了解,从事发截至目前,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已向5名受害者及家属赔付250600.3元。

  不服判决

  司机及4受害者上诉

  据了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出租车司机及4名受害者认为责任划分不当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害者认为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该是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一方,如果其员工不违规驾驶警车追赶就不会发生惨剧,管理所应该赔付主要的经济损失。

  出租车司机李志春认为,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靖远收费公路管理所员工违规驾驶警车,可是法院对警车的违规使用问题没有做任何认定。他认为靖远县公安局对此事故也应该负责任。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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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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