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 记者郭宏鹏 刘百军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了一起单位受贿案,令人惊奇的是,该案的被告单位竟是一家殡仪站。法院以晋江市金井镇殡仪管理服务站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继续追缴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洪某家属代为退出的6万多元赃款上缴国库。
据悉,该案是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的首例“单位受贿案”。
1997年12月,晋江市全面实行“遗体火化”后,下属各乡镇先后设立了殡仪站。之后的几年中,因晋江市殡仪馆由私人承包、收费昂贵,导致市民不满。不少丧属选择将亲人的遗体送到附近的殡仪馆火化。
为稳定生意,晋江市殡仪馆每月送给各殡仪站10%的业务提成,让殡仪站做好死者家属的服务、协调工作,以便殡仪馆的业务员“能够顺利推销自选消费项目”等。对金井殡仪站,晋江殡仪馆也采取同样手段。
2007年9月至2009年9月,金井殡仪站负责人洪某延续前任的做法,先后25次代表殡仪站收取晋江市殡仪馆贿送的149770元。其中的62400元,他发放给单位的6名工作人员作为福利。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金井殡仪站作为金井镇政府的内设机构,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金井殡仪站辩护律师认为,被告单位没有人事权、财政权,人员工资均由金井镇政府发放,办公费用亦由镇政府承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是为了推进丧葬习俗改革,依法经审批设立、开展殡葬管理服务的,具有管理职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而且刑法并不要求“单位”须具备法人资格,所以该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