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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贩卖人体器官案开庭 卖肝者要钱被打伤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4月16日09:10
  中广网北京4月1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46分报道,社会上各种黑中介的欺诈行为让老百姓吃尽了苦头。近年来,一种新的黑中介开始日渐猖獗——从事器官买卖的中介机构。
4名涉嫌倒卖器官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图片来源:新民网)

  15日上午,北京首例贩卖人体器官案开庭,涉案的4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海淀法院接受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去年4月到5月间,刘宇等人在北京、河南招募非法出卖人体器官的供体,还在海淀区某医院介绍供体杨晓与患者谢先生进行了肝脏移植手术,19岁的杨晓以3.5万元的价格卖出了自己60%的肝脏,收取了谢先生15万元,但是,杨晓不但没拿到钱,反而因为要钱被打伤。

  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贩卖器官的个人或机构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如果贩卖人体器官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明知自己是在出卖肝脏的杨晓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根据法律规定,收购人体器官为何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洪道德:因为人体器官在我们国家是禁止买卖的,仅就这一点,它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者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还要被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是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同时也要被并处罚金。这个是指经营者,在我们国家人体器官国家不会允许成立这样的公司进行这样的买卖,本身人体器官本身也是禁止买卖的。这两条本案的被告人都触犯了这两点,因此他构成非法经营罪。

  主持人:在这起案件中,杨晓出卖器官的行为纯属自愿,那么,他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因为要钱,杨晓还受了伤,他是否应该得到事先被允诺的3万5千元,并得到相应赔偿?

  洪道德:这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杨晓是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自己的身体权利,包括健康、自由甚至是生命,因此,杨晓出卖自己的器官应该说不构成刑事犯罪;第二个问题,在要钱的过程当中被打伤了,能不能得到这笔钱?这个我们说可以得到,但他不是从犯罪分子手里得到,他可以接受他捐赠的受益者给他的补偿。从这个角度讲,他不仅能够得到3.5万,他甚至可以得到全部的15万。

  主持人:那么,用15万元买到肝脏的谢先生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洪道德:这个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从一个角度讲,别人给他提供了他所需要的肝脏,这个当然应该是出于自愿,他对提供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从这个角度讲,应该说还是至少不被法律所禁止的,还是可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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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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