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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道德:在银行被劫持受害者可诉银行索赔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4月17日09:40
  中广网北京4月17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26分报道,4月15号,持仿真枪闯银行劫人质的"球童劫匪"被判12年,此案也引发了另一起民事诉讼--全国首例被劫人质诉银行索赔案。曾被劫持为人质的原告乔某认为,在事发过程中,银行措施不力,致使自己的生命安全始终处于歹徒的威胁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要求银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昨天上午,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乔某因被劫持为人质的损伤后果是否应该由银行承担?银行对安全保障工作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下面我们联系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

  主持人:这起事件是第三方造成的刑事案件,银行也是受害者,原告受到的伤害是歹徒行凶行为造成的,那么再要求银行来承担安保措施不利的责任,我们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呢?

  洪道德:有,银行对自己的职员以及到银行办理业务的人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责任,一个是人身安全,还有财产安全,当然,银行业有免责的条款,免责的条款在于,是他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除外,像刚才讲的这个案子应该说是在银行应当尽到的责任范围之内,所以原告的起诉被人民法院所受理,我想也是基于这个原因。

  主持人:也就是说银行的确承担着相关的责任,在本案中人质劫持事件发生在银行里,银行才会坐在被告席上,原告的伤害如果是银行本身的设施导致的,银行承担相关的责任是毫无怨言的,如果人质事件是发生在公共场所那么又应该由谁来为被害者买单呢?

  洪道德:政府,很简单,应该是政府,但是我们国家目前缺乏这个方面的明确的具体的规定,我相信随着政府责任制不断的加强和推行,很快会建立这一方面的相关的法律规定,像公共场所发生的人质劫持事件造成被劫持的人质的人身伤害、精神伤害就应该由当地的政府的相关部门事后进行必要的补偿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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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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