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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2010年04月26日01:54

  新闻来源:青年时报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见习记者 吴海婕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 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案件的关键问题是,虽然伟刚的包装基本色彩、文字、图案相结合的架构方式和排列位置都与万向的产品相似,但厂名、厂址、商标都不相同,这样从法律上来说算不算侵权呢?

  开庭时,万向把两家公司的包装盒都摆在桌子上,让法官辨别,事实上,如果不告诉普通人哪个是真的,哪个是仿的,实在难分雌雄。对此,代理律师解释说:“让法官造成误认才最有说服力的。”

  伟刚此时辩称:“我们包装盒上注有厂名和商标,不可能与万向的产品混淆。”

  万向认为,如果厂名和商标没区别,那是侵犯商标权。问题在于包装相似,普通用户很容易误认,在北京还发生过经销商一起欺骗消费的事。即使厂名与商标都不同,这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遏制这种山寨产品仿冒知名商品的。

  最终,法院判定伟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万向胜诉。此后,伟刚不服,又上诉,结果仍维持原判。

  成功代理万向集团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童松青律师总结了几点:

  1、案件首先要界定知名商品,万向的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曾荣获 “浙江名牌产品”等多项称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认定为知名商品。2、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认定。3、伟刚厂采用的包装是否会引起误解为万向公司的包装?“足以造成误认”是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实践判断需要具体分析,主要从包装、装潢的形、义等方面,以普通消费者眼光一般注意力作为判定的标准,采取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方法判定。

  该案已被编入浙江省高院童兆洪副院长主编的《知识产权案例》一书中。

  “九佰碗”因一首背景音乐被告

  背景音乐不是“免费的午餐”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董 勍 张建齐(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现在商家都知道播放音乐来吸引顾客,但按照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使用这种背景音乐是需要付费的。

  杭州“九佰碗”餐厅曾播放一首“憨哥哥的歌”为背景音乐,长达1年之久。而“憨哥哥的歌”是著名音乐人樊孝斌和朱德荣创作,两作者把歌曲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授权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由其进行维权。

  “音著协”发现“九佰碗”公开播放这首歌却从未得到授权,也没支付过使用费,多次交涉无果,只好以侵犯著作权把“九佰碗”告上法院,要求“九佰碗”停止公开播放这首歌,并赔偿经济损失。

  当时这是我省第一起涉及餐厅背景音乐的侵犯案件,受到多方关注。“音著协”的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董勍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九佰碗”播放这首歌必须经过“音著协”授权,签订使用权的协议,支付相关费用。

  虽然庭上“九佰碗”极力辩称自己没有侵权,但在“音著协”方的证据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最终,法院认定“九佰碗”构成侵权,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5500元。

  该案例是浙江法院公布的2009年知识产权诉讼十大案例之一。“以此类推,这个案例表明,饭店使用音乐作品同样不是‘免费的午餐’。”董勍律师说。

  关于音乐创作者维权,董勍律师说,作者应及时发现作品被侵权并留下证据,及时把维权工作交给专业维权人员,及时起讼维权。

  一场蚂蚁撼大象的抗争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吴报建 张奕峰(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2003年,蓝野公司的总经理梁永华将“蓝色风暴”注册商标,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不久,他找到合作厂家,把“蓝色风暴”商标用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上。

  2005年,世界饮料巨头百事可乐在国内开展一个名为“蓝色风暴”的大规模促销活动,宣传攻势猛烈,还请了周杰伦、古天乐作广告,宣传耗资上亿。

   于是,梁永华的“蓝色风暴”啤酒在销售中不断被各地工商部门认为侵犯百事可乐公司的商标权,销售一度受阻。

  “我是‘蓝色风暴’商标真正的主人‘李逵’,却被认作是‘李鬼’。” 梁永华说,迫于无奈才起诉百事可乐挽回声誉。

  “这就像一场蚂蚁撼大象般的对抗。”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蓝野公司的代理人吴报建说,接案子时,他感受到一股巨大的压力,但没有太多犹豫,调查取证后,他信心十足,还和蓝野公司签协议:如果不能胜诉,他将分文不取。

  他认为,百事的侵权事实很清晰。“但是百事投巨资宣传,却不知道“蓝色风暴”已被注册成商标?让人费解。”因此,浙江蓝野酒业公司状告百事可乐广告宣传中使用“蓝色风暴”的主题,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并索赔300余万元。

  2006年11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蓝野公司败诉,两点原因:百事使用“蓝色风暴”是标识,而非商标,百事也没有侵权的主观意图。

  吴律师再上诉,终于在2007年5月,高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百事侵权事实成立。

  两次完全不同的判决,吴律师解释说,这是因为对事实的不同认知,商标是否侵权,只要客观上有可能造成混淆,就可以认定,而不论混淆者是否有过失、是否主观故意。“‘标识与商标’的关系就和‘男人与人’的关系是一样的”,吴律师说。

  历经起伏曲折,赢得官司的吴律师说:“胜诉的意义在于对侵权的认定,这是规则的胜利,超越了大小、中外、强弱的势利判断,世界知名品牌同样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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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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