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资料图片)记者 杨帆 摄 |
肇事女司机正在接受民警调查 记者 杨帆 摄 |
本报讯 今年3月11日,一名女司机在沙滨路上超车时处置不当,错将油门当刹车,造成一名行人死亡。今日下午沙坪坝区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沙区检察院查明,3月11日,肇事女司机练某驾驶一辆红色马自达3轿车,载着3名友人,从磁器口沿沙滨路往渝中区方向行驶。在超越一辆同车道行驶的大货车时,因观察不够、临危方向使用不当,错将油门当成刹车,致车速达到大于104公里/小时,与右侧路边同向步行的行人唐某接触,使唐某当场死亡。练被控涉嫌交通肇事罪。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交通事故受害者唐某的儿子小吴。小吴告诉记者,开庭前,肇事女司机已经和他们达成了赔偿协议。协商赔偿事宜的时候,比较顺利。双方只用了一天的时间,就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他们就收到了赔偿款。在收到赔偿款的同时,他们也表示了对肇事女司机的谅解,并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小吴觉得,肇事方迅速地解决赔偿问题,也算是给她去世的母亲一个安慰了。对于赔偿款的数额,小吴表示,因涉及到双方的隐私,所以他不便透露。现在母亲的遗体已经火化,事情过去一个多月了,他和父亲现在的心情也比之前有了些许好转,他下一步打算尽快找个工作。对于是否会去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小吴表示,他和父亲暂时还未接到法院的通知。如果法院通知他们去旁听,他们就去。如果法院不通知,他们可能不会去。
“我们现在也很痛苦,不但要受良心的谴责,还要面对经济上的压力。”昨日,练某的父亲告诉记者。他称为了能尽快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者的家属,他们已经卖掉了房子。
记者 王明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典型,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刑事案件之一。练某因驾车观察不够,临危措施不及,超速行驶,导致被害人唐某高速拖行十余米。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练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唐某在设有人行过街设施和人行横道的情况下,在公路边行走,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检察官认为,练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了解,事发后,练某追悔不已,已与被害人唐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 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谅解,练某具备相应从轻情节。[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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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