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餐饮协会修改《规范》 改“自带酒水”条款
来源:汉网-武汉晚报
2010年04月27日04:41
本报讯 (记者 马辉)“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条款,昨日被武汉市餐饮协会改为: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的,提倡免收服务费。这一引起公众强烈质疑的条款,终于尘埃落定。
武汉市餐饮协会、市消协、市个私协于4月21日,对外公布了共同拟定的《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规范》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此规定被本报进行连续报道后(详见本报22日至24日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各大网站纷纷转载,众多网友跟帖热议。国内各大网站和媒体,纷纷转载本报报道;新华时评发表文章质疑并予以强烈抨击。考虑到部分消费者需求和愿望,由市餐饮协会对《规范》作了调整和完善。
新《规范》第十七条第3款改为: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的,提倡免收服务费。餐饮经营者若收取服务费,应明码标价,并事先告知。
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餐饮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协商留样备案72小时;消费者不同意留样的,餐饮经营者应当如实做好记录。
记者注意到,昨日公布的修改后的《规范》,市消协、市个私协并没有参与共同制定,落款仅有武汉市餐饮协会一家单位。
【相关规定】 原《规范》第三十条规定:餐饮企业提供的菜点发生质量和卫生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属实,应为其调换同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也可按原价退款;如餐饮企业与消费者难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可按菜点的2倍赔偿。新《规范》增加了以下内容:餐饮经营者在餐饮服务中,因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损害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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