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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离家出走 两天内持刀抢劫三次强奸一人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4月27日11:27
  15岁少年靳某,在离家出走后,两天持刀抢劫三次强奸一次,其中包括一次入室抢劫。康保法院依法认定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依法认定其犯强奸罪,判出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靳父以一审量刑太重为由向张家口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靳某,男,15岁,河北省康保县康保镇小萝卜村人。靳某在2009年6月15日早上,在宁某的煎饼摊上吃饭没给钱,还偷了她的一把不锈刚菜刀藏在身上。当日13时,靳某在康保县三角地一厕所旁,尾随被害人宋某走到一个巷子里,用菜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拽下被害人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454,后以1090元的价格卖到康保县某金店,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09年6月16日,靳某尾随被害人武某某至武某某家门口,以问路、喝水为名,探听到被害人家中没有其他人,进院后,便从腰间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逼她进屋。从被害人手中抢走手机一部,价值522.5元,现金35元。接着被告人又起强奸之意,因被害人不从,就用菜刀剁床单、雨伞进行威胁让被害人脱光衣服,并用床单将被害人的双手捆住,被害人反抗,又打了被害人两记耳光,还用菜刀将被害人左下颚角处、左前臂划伤将被害人武某某强奸。2009年6月16日晚21时30分,靳某尾随被害人刘某至康保镇张文营村高旭楼加油站后面的一个巷子里,上前拽住被害人的自行车,并拿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将被害人身上的一部手机,价值300,现金4元抢走。

  康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有一次入室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决定对其犯抢劫罪减轻处罚,犯强奸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做出上面的判决。靳某的父亲以靳某抢劫数额较少,犯罪时刚满15周岁,一审量刑太重为由向张家口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予以减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燕赵都市报 司会兰) (来源:长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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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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