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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禁入三环”挨个签责任状

来源:沈阳日报
2010年04月30日06:37
  本报讯 (高级记者伏桂明 见习记者贺昊岚)4月29日下午,沈阳市交通秩序管理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即日起开展摩托车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摩托车违反禁行规定在三环内通行的将受到重罚。

  期间,由各公安分局组织派出所民警深入社区,对社区内存放的摩托车进行清理,并逐一建立摩托车档案,对车主发放《通告》,逐一签订责任状,保证不在三环内行驶。120名由市公安局专门抽调的民警,将组成30个专项整治组,在三环内主要干道、摩托车聚集区开展专项整治。

  对于摩托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停车接受检查,不听从民警劝告和制止,强行驶离的,按照妨碍公务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刑事拘留:驾驶摩托车在三环内道路超速行使的;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证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证书;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

  驾驶摩托车在三环内道路上超速行使,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在车站、机场、商场、展览馆、商业街区及周边地区停车候客、兜揽乘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使,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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