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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楼房租赁规定 楼房群租人均面积有下限

来源:北京日报
2010年04月30日04:10
  昨天,市法制办发布了《关于修改〈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市民意见。草案中针对群租问题规定:租住成套楼房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5平方米;租住平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出租简易楼、成片出租平房等成规模出租问题,草案中规定,集中出租达到一定规模的,即集中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租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设备设施,并建立登记簿或信息系统。

  针对群租问题,草案首次规定了人均租住面积最低标准。租住成套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5平方米;租住平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另外,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用于租住人员。

  对于地产中介及其人员从事代理活动时违反相关群租规定的,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房地产中介也不得通过转租的形式赚取或者变相赚取差价。

  草案细化了出租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员登记信息的种类和范围,包括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户籍地、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等。出借房屋供他人居住的,出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基层服务站办理出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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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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