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孙小娟 通讯员李愿)南宁的李某卖了一块地给张某,过户手续还没办完,地价已大幅飙升。李某觉得吃亏,便反悔说他不想卖地了,自己宁愿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赔偿张某已付的定金。李某此举在法律上是否行得通呢?双方闹到法院后,今年4月中旬,一审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引起争议的这块地,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面积有92平方米。法院查明,在撤县设区之前,这块地属于邕宁沿海经济走廊开发区,早在1998年时,开发区管委会就以2万元的价格,将这块地转让给了李某。此后多年,李某一直没有对这块地进行建设。
2006年12月,李某又和张某签订了一份《宅地转让合同》,表示要把该地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是27.8万元。由于这块地的土地使用证还没办好,双方约定,张某先付3万元定金,等土地证办好后再付剩下的钱。双方还特别约定了一个违约条款——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如果“地主”李某反悔,张某付的钱他必须双倍赔偿;如果买主张某反悔,李某有权没收张已付的定金。
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张某交了3万元定金,李某给他开了收据。但由于种种原因,那块地的土地证过了两年都没下来,双方没有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张某没付完钱,李某也没有把地交给张某。在此期间,南宁市的地价随着房价一路猛涨,飞速发展的良庆区用地政策也有变化,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同样悄悄发生了改变,继而为合同的履行问题发生了争议。
2008年底,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他和张某签订的《宅地转让合同》无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终审驳回了李某的请求——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然而,李某还是不愿意把地交给张某,已于2009年5月拿到土地证的李某拒绝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1月,张某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判令李某把地交给他,并协助他办过户手续。良庆区法院在今年3月11日开庭时,李某辩称双方的合同虽然有效,但合同第5条已明确约定了违约的处理原则,他不想再把地转让给张某了,只愿意按照违约条款双倍返还定金,即付给张某6万元。其间,张某表示要把剩余的24万多元转让款付给李某,但李某不要。
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审理后于4月中旬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宅地转让合同书》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那么,李某是否可以根据违约条款,双倍赔偿定金后就取消买卖呢?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同权利或义务,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约定的违约条款亦是如此,它的性质是双方为履行各自义务而向对方作出的一种债权担保承诺。李某要求按违约条款双倍返还定金,不再交付土地,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已经依法取得了土地证,却拒绝履行合同,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20天内把地交给张某,并协助张某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但李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不服,他于4月21日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