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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咬伤别人面部获缓刑 伤者获赔偿后表示谅解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5月04日02:39
  小谢咬伤人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在他提起上诉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刑事调解。在小谢的家属赔偿了伤者损失并得到伤者原谅后,市一中院日前改判小谢缓刑。

  2008年9月28日11时许,在海淀区北京大学附近的博雅书店内,小谢因经济纠纷与王某发生冲突后互殴。小谢咬伤了王某的鼻子和嘴唇,经鉴定为轻伤(偏重)。因王某拒绝与小谢的家属协商民事赔偿问题,希望法院从重处罚小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谢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小谢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据了解,二审立案后,王某对小谢的仇恨已经减弱,王某治伤已花费4万余元,以后整容还将花费一定的费用,他愿意与小谢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考虑到双方已经互谅互让,法院酌情改判小谢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记者孙思娅)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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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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