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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拘留证:“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杨涛
2010年05月06日09:12

  因一起村里的土地纠纷,河北灵寿县6农民被抓,虽身体不符合羁押条件,依然被收押。最终,5人交了保证金后取保候审,涉及的事情无下文,而未取保候审的一名村民被判刑。随后,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曝出,此6人的拘留证为假证,无原始存根。她称,局里曾要她制作两本拘留证台账,一本用来应对检查,一本则不入存根。公安系统人士进一步指出,拘留证造假背后,是一条黑色利益链: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继而罚没,而这是“大家心知肚明的潜规则”。(见今日本报A17版)

  这种潜规则太令人恐怖了。据我所知,诸如公安、检察机关搞假立案、假拘留的现象并不在少数,而河北灵寿县揭露出的问题仅仅是冰山一角,那么,到底是哪里出问题了呢?

  首先,我惊讶于像公安机关内部包括看守所等部门和作为法律监督的检察机关根本无法分辨所谓的假拘留证,因为这种假拘留证盖有公安机关公章、经公安机关领导批字、从公安机关流出,根本就是真的“假拘留证”。那么,像当事人和普通公民就更无从区分假拘留证!揭露这一问题的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张文慧是直接经办人员,如果没有她的揭露,外面的人挠破头也想不出如此离奇的事情。由此可见,多年来我们的“警务公开”到底公开了什么!

  制度的另一块短板在于,这种用假文书进行的真拘留,当事人根本无从得到国家赔偿。刚刚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网开一面,只规定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才需要进行国家赔偿。而且,什么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很笼统,设若一人的确涉嫌犯罪,并且被判处了刑罚,那么公安局用假拘留证对他进行刑事拘留恐怕不会进行国家赔偿。正如农民宋书春被以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他先前被灵寿县用假拘留证刑拘的事情无人问津。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拘留没有明确规定要国家赔偿,让那些滥用公权的人更加为所欲为。

  我还惊讶于尽管灵寿县公安局原法制科长张文慧不懈地举报,但上级机关只是认为,办案上存在瑕疵,法律文书的程序有问题。但是,如果张文慧的举报属实的话,那么灵寿县公安局局长等一干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尽管从表面上讲,这只是法律文书程序上的问题,但实质上却是借此牟利,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并瞒上欺下,玩弄法律于股掌,严重伤害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可是,我至今也没有听说过一起因为制造假拘留、假立案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的例子。我们的法律对于如此胆大妄为、滥用公权者居然如此宽宏大量,实在是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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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engfei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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