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局长:三不怕精神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5月06日15:03
据中国信息报报道,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近日撰文指出,要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切实增强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挺起腰板,擦亮眼睛,以不怕挨扳子、不怕挪位子、不怕丢帽子的“三不怕”精神,勇于亮剑,敢于斗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捍卫统计法的尊严。文章如下:
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 为提高统计能力数据质量和公信力提供法治保障
国家统计局局长 马建堂
新统计法的出台,使我们站到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统计工作特别是统计法制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多年来,统计法在总体上得到了贯彻执行,但在某些领域、某些地方执行得不够好,甚至存在着公然违背统计法的现象,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必须正视这些问题。要切实增强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切实增强执行统计法的自觉性和紧迫感,挺起腰板,擦亮眼睛,以不怕挨扳子、不怕挪位子、不怕丢帽子的“三不怕”精神,勇于亮剑,敢于斗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捍卫统计法的尊严。
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法治理念。理念是一种信仰,有了坚强的理念,我们就会不屈不挠地去追求、去奋斗。每一位统计工作者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牢固树立统计法治理念,使统计法治精神融入自己的血液,浸透自己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动,以统计法的各项规定作为行动指南,以统计法赋予的职责、职权为“三个提高”提供法律保障。统计法规定应当做的,必须坚决地、不折不扣地照办;统计法禁止做的,必须坚决地、毫不含糊地不做。
严格依法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必须进一步强化对统计活动的管理,严格按照统计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不断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要依法健全统计调查组织保障体系,确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确保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强化对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的审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矛盾;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从严控制承接委托统计调查项目;要严格依法搜集统计资料,依法审核统计资料,依法加工汇总统计资料,坚决抵制对统计数据的各种干扰;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严禁借评估之名擅自修改或者篡改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
严格依法管理和公布统计资料。加强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统计法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三个提高”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发挥统计服务经济社会重要作用的迫切需要。要加快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健全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统计资料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发布统计数据,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公布审核制度,切实维护政府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要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积极诠释统计指标,加大统计调查过程和方法制度的公开力度。要严格执行统计资料保密制度,统计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坚决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贯彻执行统计法,推进“三个提高”,必须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坚决查处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敢不敢查办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敢不敢追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责任人的责任,是对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是否具有大局意识、法治观念和坚强执行力的具体检验,是对各级统计机构推进“三个提高”的重要考验。对于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干预统计数据或者对弄虚作假行为失察的,对于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编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的,要下大力气严肃查处,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第一,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从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统计法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贯彻执行统计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第二,要大力推进统计法制队伍建设。各省(区、市)统计局都要把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按照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的要求,积极构建由市级以上政府统计专门执法机构和县级专职执法人员组成的执法体系,大力充实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力争今明两年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实现新的突破。第三,要切实落实执法责任。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必须牢固树立不执法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的观念,建立健全统计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是统计法律尊严的维护者,是统计法律利剑的执柄者,是反对统计弄虚作假行为的尖兵,要敢于充当、善于充当与形形色色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的“黑脸包公”。第四,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以统计法进党校、进行政学院为抓手,重点抓好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统计法的敬畏意识。要充分利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和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时机,充分利用宣传、司法行政部门的宣传渠道、宣传阵地和优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广泛开展面向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普法宣传。主动通报和公开统计违法案件,发挥警示和教育作用,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 (来源:新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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