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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士:敲诈政府是什么罪 法律安全底线沦丧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5月07日02:27

  “敲诈勒索政府”是一种什么罪?

  据《中国青年报》5月6日报道,一个老农民,拿着一纸法院胜诉判决,不断上访,要求村里归还占去的他的土地。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却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样离奇的事,发生在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不断听到,公民因为上访和申诉,被劳动教养和送进了精神病院;我们也不断听到,公民因为批评和监督地方政府,被以诽谤罪逮捕、起诉和审判。而近两年来,公民的上访与监督,则被创造性地以“敲诈勒索政府”的罪名逮捕和判决,据《新京报》报道,在河北沧州至少有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以“敲诈勒索政府”来判刑就是说不通的。因为,敲诈勒索总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当然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之类;政府机关是由公民让渡权利组建,是天然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是不存在名誉权的,损害名誉也无从谈起。并且,临县农民马继文得到政府所给的7500元,是政府为了阻止他上访,而上访本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与敲诈勒索罪中所要求的必须采取“威胁、要挟、恫吓”等非法手段,有着天壤之别,敲诈根本无从谈起。

  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政府永远是强势的一方,如果公民非法索要赔偿不成而扰乱政府机关的秩序或伤害政府工作人员,自然有相应罪名加以惩处,根本不需要运用所谓的“敲诈勒索政府”来治罪。如果普通公民能够威胁政府来获得不当利益,那么这样的政府不是懦弱、无能,就是失职。相反,如果对公民动辄以“敲诈勒索政府”治罪,事实上是在阻塞公民的维权渠道、剥夺其合理的博弈能力,公民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都可能被政府认定为敲诈勒索。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农民马继文土地被村委会非法收回、树木被毁,公权力置若罔闻,而当马继文的上访影响当地政府的政绩时,公权就想着收买,收买不成则反诬一口,以敲诈勒索政府来治罪。这是什么?这是法律安全底线的沦丧!

  这样的沦丧还表现在司法无法秉持应有的品格操守,司法随着行政公权的声调起舞:10年前,法院判决马继文胜诉,却坐视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马继文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10年后,同一个法院,甚至是同一个法官,却在行政公权的指挥下,将当年胜诉的原告坐实了“敲诈勒索政府”的罪名。

  人民让渡权利组织政府,就是要让政府更好地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所以,公民的法律安全就是国家安全本身。然而,当某些地方通过诽谤罪、敲诈勒索政府罪将“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监督政府”变成了“创造条件让政府不受批评、监督”时,我看到了比当前校园安全更大的隐忧。

  (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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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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