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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个人行贿万元以上可立案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10年05月19日06: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范86种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

  个人行贿万元以上可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历时近两年,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

  有关负责人表示,86种经济犯罪中,3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未作修改,或者按已有司法解释规定,或者仅作个别文字修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调整修改;6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据新华社

  这些行为可被立案追诉

  资助恐怖活动

  规定指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规定指出,“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罪,而且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诉标准。

  有意使用假币达400张

  规定指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操纵证券市场

  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应予立案追责。

  根据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信用卡恶意透支达万元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5000元

  规定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规定指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或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或150户)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责;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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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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