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判决对中国惩治行贿带来深远影响
来源:
新华网
2010年05月20日20:24
新华网北京5月20日电(记者查文晔 王建华 刘欢)中国家电连锁销售巨头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本周二被判有期徒刑14年,罚没个人财产8亿元,其中,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政法分析人士表示,法院对黄光裕“单位行贿罪”的判决,显示中国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有利于全方位治理腐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给该两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给予相怀珠等5名国家工作人员的款物折合人民币456万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光裕为给国美公司、鹏房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法学专家称,对黄光裕“单位行贿罪”的判决,在中国反腐败治理中有重大意义。长期以来,中国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将受贿人列为从重惩处对象,对行贿者予以从轻处罚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表示,行贿和受贿的社会危害是一样的这一观点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这两者实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 黎宏坦言,现行刑法对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处罚力度差别很大,从而形成一种“怪圈”——只处罚受贿,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行贿,这不利于惩治和遏制腐败行为。
现行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可处以从5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最高无期徒刑的刑罚。但该条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刑法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规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黎宏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消灭犯罪现象,而不是单纯地处罚人。如果对于受贿犯罪的结构前提——行贿不能予以严惩,腐败现象还是无法消灭。
中国近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重拳治理行贿犯罪。5月上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的力度。
记者注意到,通知中将“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列为重点查处的八种行贿犯罪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家通过行贿政府官员从而获得审批、税收等方面的巨额利益的案件屡有发生,日前宣判的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副司长郭京毅案、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案都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任铁缨说,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显然注意到了这个现象和趋势,并加大了查办力度。
在今年1月召开的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指出,今年纪检机关的工作重点包括:在坚决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贷款审批、投标资格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任铁缨指出,加大对行贿案件的查办力度不仅是党内纪检工作的重点,而且已经上升到国家层面。在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工作报告中披露,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对3194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最高检首次在工作报告中披露查处行贿人数字,引起外界关注。
此外,中国各地检察机关从2006年起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规定领域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将被列入档案,不可删除或更改。工程招标单位可以查询这些档案,从而将有行贿纪录的人排除在招标范围外。根据曹建明报告中透露,去年检察机关已经向工程招标单位等提供查询48238次。
“"黄光裕案"将对治理行贿犯罪带来深远影响。”任铁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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