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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砸伤女教师“被悔罪”:交钱换来法院轻判

2010年05月21日01:54

  来源:市场星报

  董事长砸伤女教师“被悔罪”

  女教师受伤后能否不“伤心”

  芜湖县东方幼儿园女教师俞玉华被该园董事长张慧林用椅子砸中,经鉴定为轻伤。庭审时,张慧林拒不认罪,但芜湖县法院一审判决书上却写明“被告人以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的悔罪态度”,据此,从轻判处张慧林缓刑。

  当地检察院认为张慧林并未悔罪,量刑过轻。芜湖市中院最终认定张慧林并未悔罪,改判拘役半年,此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悔罪态度”由此也引起了当地司法界的热议,“被悔罪”的背后扑朔迷离。 记者 张火旺 文/图

  事件:女教师被董事长砸伤

  5月5日,记者来到芜湖县,就“董事长砸伤女教师案”进行采访,由于受害女教师去外地一家精神疾病医院接受复查,记者未能见到。记者从生效的判决书上看到:2008年2月17日上午,芜湖县东方幼儿园董事长张慧林在开会时突然宣布:解除该园翟厚仁园务主任及其妻子俞玉华教师的职务。这条决定立即遭到翟厚仁的质疑,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扯。俞玉华闻讯赶来后拿起一只空水瓶向张慧林砸去,与此同时,张慧林也拿起一把椅子朝俞玉华头部砸来,俞玉华当即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俞玉华枕骨骨折,有外伤性癫痫和精神障碍,建议转到精神病医院治疗。在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了近两个月,该院确诊俞玉华为外伤性癫痫和精神障碍。2008年6月4日,经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俞玉华精神状况为应激障碍。同年7月7日经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为:俞玉华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判决:拒不认罪“被悔罪”?

  事发八个月后,当地公安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慧林立案调查。同年12月16日,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慧林犯故意伤害罪,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俞玉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009年3月份,芜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慧林因琐事殴打女教师,且致其轻伤,认为张慧林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慧林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慧林辩称,起诉书指控他犯故意伤害罪不事实,且所述事实不客观,他没有用椅子砸被害人,也没有打被害人,不构成犯罪。张慧林的辩护律师也就此案做了无罪辩护。

  尽管张慧林拒不认罪,但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先动手打人的是董事长张慧林的哥哥张金伟和律师陈刚,张慧林用椅子砸俞玉华头部有多人证词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慧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但芜湖县法院判决书上的“被告人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在本案宣判前,已主动向本院交付13万元赔偿款,以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的悔罪态度,据此法院决定从轻处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同时赔偿受害人俞玉华129856元”引起了多方质疑---为什么当庭没有认罪,判决书上却写有“悔罪态度”。

  焦点:拿钱是否等于悔罪?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对一审产生质疑并依法审查,认为判处张慧林缓刑,显属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是悔罪表现,而被告人张慧林一直未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虽然在宣判前张慧林向芜湖县法院交付了13万元的赔偿款,但这只是受害人俞玉华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也是应当赔偿的损失,且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09年4月,芜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获得了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

  一审判决的“悔罪态度”也引起了张慧林的不满,他向芜湖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无罪,对他交付的13万元,他解释说并不是赔偿,更不是悔罪,而是出于人道主义。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慧林对其伤害他人的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拒不认罪,虽已支付目前已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但仍以其他理由搪塞,并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原判对其适用缓刑不当,决定予以纠正,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决定予以支持,判处张慧林犯故意伤害罪,拘役六个月。

  调查:错案追责并不明朗

  终审判决后,此事并未尘埃落定。记者采访的几位律师一致认为,悔罪的前提是要认罪,庭审都未认罪,何来悔罪一说?这是较为典型的“被悔罪”。俞玉华的丈夫翟厚仁也决定向芜湖县人民法院讨要一个说法,“此次事件给妻子俞玉华带来了沉重打击,因为癫痫病反复发作,她再也无法回到教师岗位,听到一审法院宣判张慧林缓刑后,妻子当庭精神失控,癫痫病发作。”翟厚仁说,谁该为一审法院的错判负责,芜湖县法院必须有一个交待。

  5月6日上午,记者来到芜湖县人民法院。该院监察室王主任称,他了解这起案子,但对于错判的追责,只有法官涉嫌违纪时,才属于监察室受理,否则属于审监庭处理。随后,记者来到该院审监庭,询问对这起错判案件如何追责时,一名陈姓法官称“我们没有义务做解释”,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而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一位熟悉此案的检察官称,一审法院宣判前,是对此案经过讨论的,认定有“悔罪事实”,与法官个人的理论水平无关,这里面的问题不便评论。

  (市场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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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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