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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男子“被不良” 愤而起诉银行诽谤要求道歉

来源:大河网
2010年05月21日08:54
  仵国强张长海

  背景新闻

  2009年3月,郑州的许先生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套大户型房子。在贷款手续审批过程中,许先生被告知,他在征信系统中有几十次贷款逾期记录,属于贷款黑名单。许先生立即到中国人民银行调取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发现早在2003年 某银行未来路支行就报告称其在2003年8月1日贷款30万,期限一年。信用报告显示,其一直未还款,已逾期6年,达91期。

  感到莫名其妙的许先生来到银行,在与行长多次交谈后得知,原来该笔贷款是银行的一个工作人员冒名顶替违法做的假贷款。让许先生不解的是,该工作人员已在2004年受到刑事处罚,银行却迟迟不为自己恢复名誉,反而继续计算贷款利息,以至于自己现在的真实贷款被拒绝。

  在与银行多次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许先生将该银行的未来路支行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立即停止侵犯自己的名誉权,消除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公开道歉,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0万元。

  在审理后法院认为,因为银行的行为导致许先生信誉度降低,无法在银行行使自己的贷款权利,故而银行对此应当承担责任。今年5月11日,金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银行停止侵权,消除许先生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许先生经济损失4万元。 据整理

  [说法一]市民信用“被不良”银行侵犯名誉权

  王彬(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名誉权,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一个人社会评价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可以说,名誉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因此,我国法律除了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外,《民法通则》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当然,这些方式并非构成名誉侵权的必备要件和唯一方式。实践中,构成名誉侵权需存在:第一,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造成单位和个人社会评价受到损害的行为;第二,被害人的社会评价确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

  银行因单位员工的犯罪行为造成许先生个人信用留下不良记录,该犯罪行为被侦破后,银行未及时对许先生的个人征信信息及时恢复或修改,导致许先生的信用受到不合理评价,影响了许先生的个人声誉,信誉度降低,无法在银行贷款。银行的行为构成对许先生名誉权的侵犯。

  [说法二]建立制度防止信用“被不良”现象发生

  苏罡(镇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目前,我国建立的征信系统主要使用者是金融机构,其通过专线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相连,并通过内联网系统将终端延伸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信贷人员的业务柜台。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录的包括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可以说,征信系统建设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必须用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使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影响了这两个系统的进一步建设和使用。

  同时,央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规定过程环节多,加上商业银行在协查中超期现象严重,造成整个异议处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异议申请人正常的信用活动甚至使其丧失市场的机会。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第一,国家应尽快制定关于征信系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征信系统的建立、信息输入、个人查询、通知制度、异议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第二,加大对征信系统相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让公民知道何种行为会给自身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避免公民无意之间造成个人信用降低的发生。第三,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完善、自助的个人征信查询系统,方便个人随时对自己信用的查询。第四,完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通知制度。方便公民及时获知不良信息录入信息,及时启动异议处理程序。第五,改变单一仅记录不良信息的录入机制,同时将个人的良好信用记录及时录入系统,在需要时综合给出信用评价。

  [说法三]公民要重视自己的银行信用记录

  朱宜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是两个刚建立时间不久的系统,社会公众对该系统的认知度还不高,甚至存在一些误解,导致社会对征信系统的使用和重视出现两边倒的情况:一边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征信系统的漏洞,恶意提升企业或个人信用额度,骗取贷款或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攫取有利地位;一边是大多数企业或个人对征信系统不了解,导致因个人失误或不经意行为造成个人信用的降低,从而丧失很多机会。

  对企业、个人来说,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不仅有利于获得贷款,还可以获得比较优惠的贷款条件,为自身的民事和经济活动提供便利。信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可以享受较低的下浮贷款利率;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不仅申请贷款比较困难,还会面临比较高的上浮贷款利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尽可能保护好这一记录,防止不良记录的录入或累计。

  针对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现状,公民应自觉通过查询获取自己的征信记录,发现不良记录及时加以补救。尽可能多地获取产生不良记录的情形,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时,尽量加以注意和规避。在办理贷款等可能用到个人信用记录的金融行为时,要提前查询,防止错过市场机会。出现异议要及时启动征信异议处理机制并催促金融机构快速处理,防止不良记录被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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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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