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村主任婚外生子 女子抱婴儿法庭讨抚养费

来源:重庆商报
2010年05月26日02:35
  本报讯 (记者 李双全 通讯员 陈国茂)一名有妻室儿女的村主任,与同村女青年生下小孩后,对昔日的情人避而不见,对私生女也不闻不问。5月24日,云阳县法院一审判决该村主任一次性给付私生女抚养费6.6万。

  现年35岁的吴大德是云阳县古陵镇楚墓村村主任。2008年7月,吴大德与在一家酒店当服务员的23岁同村姑娘谭华燕相识。同年11月20日晚,谭过生日,吴以祝贺生日敬酒为名劝谭喝酒,并趁谭酒醉之机同其发生性关系,后又多次发生性关系。

  2008年12月,谭华燕辞去工作,与吴在云阳新县城租房姘居。2009年8月13日,谭华燕生下一女。谭华燕分娩后,吴大德便悄悄离开她们母女,撒手不管。

  法庭审理查明,吴大德早已结婚成家,与合法妻子生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婚外生女暴露后,吴于去年9月23日与前妻办理离婚登记。

  谭华燕向法院起诉后,吴为息事宁人,于今年4月5日找到谭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吴认可谭所生小孩为两人的私生女,并同意从2010年4月起,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1000元。但吴未履行协议。

  承诺成为一张“空头支票”,谭抱着9个月大的婴儿将吴告上法院,一次性追索小孩后续抚养费10万,以及其他万余费用。庭审中,吴大德经多次传票传唤,一直没出庭应诉,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于是,法院缺席判决,判决原告谭华燕与被告吴大德的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月320元一次性给付原告从2010年5月1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的小孩抚养费共计人民币66560元。(本文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为何未定“薄情郎”强奸或重婚

  就本案被告吴大德是否构成犯罪,重庆锦扬(江北)律师事务所主任倪世钧称,尽管吴趁女方酒醉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这一事实符合强奸罪的构成特征。但根据我国办理强奸犯罪的司法实践,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但事后女方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本案就属这种情况。吴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司法实践认定重婚罪一般按如下两个标准:一是有配偶者再与第三者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举行结婚仪式;二是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自居。本案虽然同居期间生育了小孩,但未以夫妻关系公然同居,对外未以夫妻关系相称,故认定为单纯非法同居关系,不认为是重婚。
(责任编辑:杨建)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