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一位男子因与妻子产生矛盾,写下遗书称要杀人,结果还没杀人就被警方抓获。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男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孟亚生
生活中,市民之间因琐事引发矛盾时,“把我惹急了,我就杀人”可能会成为嘴边话,不少人听了会认为是一时气语,根本不放在心上。
但李富贵肯定想不到,他在一封遗书中要带人“一起上黄泉路”的表述,会给他带来3年有期徒刑。
两条短信致夫妻冲突
李贵富今年51岁,早些年从湖北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打工,虽说名字中有“贵”有“富”,但命运却和他的名字开了一个玩笑,不但没能富贵,相反却几度入狱———年轻时,因少不更事,被投进监狱。后又因无事生非,被判寻衅滋事罪再度入狱。出狱后,变得老实的李富贵一直单身。
11年前,经人介绍,李贵富与年仅19岁的本地姑娘王涓认识。不久,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王涓生了一个大胖儿子。
两人虽然家境比较贫寒,小日子过得还算和和睦睦。
然而,毕竟年龄相差太大,夫妻俩在生活方式上渐渐出现代沟。王涓下班后喜欢和姐妹们一起逛街、泡吧,而李贵富却要求妻子回家烧菜、做饭、带孩子;儿子上幼儿园,王涓坚持要上民办,而李贵富却把孩子送进了公办。
于是,夫妻俩为这些鸡毛蒜皮之事时常争吵不休,多次发生冲突。
2009年5月的一天,王涓的手机接了一个短信后,突然没电了,她拿起李贵富的手机,匆匆忙忙发了一通短信。她发完短信后,就把手机还给了丈夫。
李贵富打开手机一看,王涓向对方发了两条暧昧短信,再仔细一看发送短信的号码,竟然是王涓所在电子厂的朱老板。
李贵富追问缘由。王涓解释说,短信是一个小姐妹发给她的,她觉得很好玩,就转发给了朱老板,因为朱老板经常和大家开玩笑。对这个解释李贵富就是不相信。
自此,原本就有隔阂的夫妻俩,更加疏远。不久,王涓离家出走了。
遗书中说要杀人解恨
王涓离家出走后,一周无影无踪。李富贵向王涓的好姐妹打听,得知王涓一周前就已经辞职了。李贵富慌了,到处找人,但没有任何消息。他问岳父,岳父称也正在四处寻找女儿。
但李贵富偏不相信岳父的话,认为王涓出走后肯定和家人有联系。2009年6月5日晚上,李贵富吃完晚饭,从厨房里拿出两把菜刀,一边磨刀,一边喃喃自语说:“我今天就把你们都杀了,我让你们对不起我!”
磨完了菜刀,李贵富回到房间,写下一封遗书,一方面频频说自己“多么爱老婆”,却又“配不上老婆”;另一方面说自己非常憎恨朱老板搞婚外情,也憎恨岳父没有管教好女儿,“我要带朱老板和岳父一起上黄泉路”。
写完遗书,李贵富把岳父单独拉到屋外谈话,希望岳父能把王涓找回来。而岳父表示没法找。李贵富一听,掐着岳父的脖子,把他带到僻静处,继续以杀人相威胁,逼岳父说出王涓的下落。岳父再三申明自己确实不知道。见实在问不出下落,李贵富才松开手。
王涓的哥哥发现父亲不见了,连忙给李富贵打电话。李贵富接了电话,说:“他早被我杀了。”
李贵富回到家里时,已是深夜,他听王涓的哥哥已打电话报警,就悄悄从厨房拎了把菜刀出门,准备找朱老板寻仇。
警察接到报警后,火速赶了过来,但看到李贵富的岳父毫发未损,便留在屋里继续等李贵富回来。
次日凌晨,李贵富因不知道朱老板住哪儿,冷静下来后拎着菜刀准备回屋睡觉,刚一进门就被守候的警察戴上了手铐,并从他身上搜出了遗书。
法院认定构成犯罪预备
2009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李贵富提起公诉。
不久,江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贵富辩解说,自己磨刀、写遗书要杀人,其实也只是说说而已,并不想真的杀人,目的是吓唬一下岳父,逼他说出王涓的下落;遗书中说要杀朱老板也是一时气急。
李贵富的辩护律师也认为,李贵富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能说明他有犯意表示,而刑法是不追究犯意表示者的刑事责任的。
李贵富将岳父带到偏僻处,以杀人威逼岳父交出王涓下落,当得知岳父确实不知道王涓的下落时,当场将岳父放了。李贵富遗书中说要杀朱老板,其实也没有实施。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贵富的行为根本不是犯罪起意,而是实实在在的杀人行为。写遗书恰恰证明他有杀人动机,磨刀也有力证明他是在准备杀人工具,只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不知道朱老板的住处)没有完成杀人计划,是犯罪未遂。
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贵富为了杀人而写下遗书,并准备作案工具,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但没有“着手”对朱老板实行犯罪,系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理。据此,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贵富有期徒刑3年。
针对这一鲜见案件,有关专家解释说,根据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所指的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所谓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单纯的思想表露。犯意表示是尚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我国刑法不认为犯意表示为犯罪。
同时,刑法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二者区别的标志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行为。
南京大学一位刑法学专家表示,此案中,李贵富写好杀人遗书,准备好杀人菜刀,已经远远不是犯意表示,而是开始准备实施杀人行为了。
专家说,吵架时,人处于兴奋状态,会丧失理性说出一些狠话、气话,如果这些话仅仅停留在言语上没什么,可一旦将这些话付诸于行动来“吓唬人”,那就有可能触犯刑法。
来源: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