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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入股门”续:神木今起彻查公务员入股煤矿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5月27日08:07

神木今起彻查公职人员入股煤矿

  神木县委认为,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这是中纪委、监察部等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退出的截止时间。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

  据中国之声报道,(陕西)神木县委决定调查入股煤矿讨要1100万红利的法官张继峰,并对全县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进行彻查。

  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张继峰此前担任过神木县法院法官。2005年。张继峰夫妇将夫妻共同财产180万元以张继峰的名义入股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总投资的10%。张继峰夫妇先后从煤矿得到660万元的红利。在2007年2008年连续两年未得到红利后,张继峰将煤矿方起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和妻子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

  神木县法院立案后,因涉及法院内部人员,经请示榆林市中级法院,此案被指定横山县法院审理。横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张继峰夫妇持有该煤矿10%股份;判令给付两原告2007年、2008年分红款共计1100万元。

  今年2月2日,一审判决后,被告煤矿方不服,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榆林中院撤销横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继峰夫妇要求确认其在宋家沟煤矿持有10%股份及要求分红1100万元的诉讼请求。煤矿方认为,张继峰是国家公务人员,以其身份,是不能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根据《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投资入股煤矿,已经投资的应当撤出投资。他们当时给张继峰夫妇的钱就是国家出台政策后的退股及红利。

  目前,神木县人民法院认为张继峰入股煤矿严重违反《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免去其监察室副主任一职。二审判决后,纪检部门会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立即着手对事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倒查。专案组已经从张继峰入股煤矿的180万资金来源入手展开调查。

  神木县委认为,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这是中纪委、监察部等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退出的截止时间。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就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我们将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和《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楼晓认为,股东权利是否享有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本案中这个法官如果能够按照公司法规定确定其股东资格,是应当享有股东权利的;至于按照《公务员法》及《法官法》关于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追究他其他责任。

  据了解,榆林市委召开会议要求,一是市检察院立即着手调查张继峰入股煤矿的180万资金来源;二是市法院要加快案件审理,尽快给媒体和公众一个答复;三是市纪委要对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经营性活动进行调查;四是神木县要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查处;五是启动问责程序,对该事件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神木县成立了“全力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领导小组”,要求各部门各乡镇首先进行自查,然后县上派出5个工作小组挨个排查,清查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雷恺)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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