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亭没死,还办了身份证 |
2008年5月,辛集市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判决书,判处辛集市的郭某房产诈骗罪成立。叫人费解的是,判决书中提到了一个叫刘俊亭的人,称是郭某诈骗案成立的相关条件证明人之一,而且“已死亡”。
事实上,在这起房产诈骗案审理过程中,刘俊亭作为犯人正在监狱服刑,根本没有作证的可能,更没有死亡。如今刘俊亭已出狱,面对自己的莫名“死亡”,他想讨个说法:“是谁出具了我的死亡证明”?
事件
服刑期间莫名卷进诈骗案
巧遇同学发现自己“被死亡”
自己明明是在狱中服刑,与同学巧遇后对方竟瞪大眼睛说:“你不是死了吗?”至今辛集市前营乡的刘俊亭仍记得,2009年在狱中探亲室见到同学郭某后产生的那场误会。当初,同学之所以问他“死”,是因为郭某也是犯人,2008年因诈骗入狱。而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中,郭某诈骗案成立的相关条件证明人中竟有刘俊亭,而且判决书上还注明“已死亡”。
郭某诈骗案审理过程中,刘俊亭还在狱中服刑,哪有可能成为证明人。如今,刘俊亭出狱,想给自己莫名的“死”讨个说法。
朋友狱中遇“鬼友”?
刘俊亭是辛集人,今年47岁,因合同诈骗,于2003年6月入狱,2010年2月刑满释放。2009年5月的一天,刘俊亭到监狱探亲室见亲属,见另外一个男犯先是吃惊地审视自己,随后颤抖地叫出了自己的小名,刘俊亭最终认出那人是自己的高中同学郭某。两人十几年未见,刘俊亭正欲“问寒问暖”,对方却突然说:“你不是死了吗?”
如此诡异的话使刘俊亭莫名其妙,“我咋就死了呢?”郭某见同学与常人无异,变了神态又埋怨地说:“你是我同学,为何作为证明人"告"我犯罪?”
刘俊亭是越听越糊涂了……
蹊跷
一份叫人费解的判决书
刚见面,俩同学便“反目成仇”,源于一份法院判决书。原来,郭某因房产诈骗被告上法庭,2008年5月被判入狱。入狱前辛集市人民法院出具了判决书,上面显示刘俊亭曾是郭某实施诈骗相关条件的证明人之一。更离奇的是,刘俊亭成为证明人之后居然“已死亡”。
“要不是亲眼看到判决书,我真不敢相信世间竟有如此荒唐之事。”刘俊亭说,他出狱之后拿到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记者看到,一份是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另一份是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其中判决书共分为5页,第一页提到了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出示了证据,共9项,包括人证、物证,人证中并未提到刘俊亭。但在第四页证据证明的条款中,刘俊亭的名字突然出现,其身份是证明郭某犯罪成立的相关条件证明人之一,而且还曾写过证明材料。
令人费解的是,刘俊亭的名字在第四页共出现两次,其中在第11项中交待了刘俊亭是证明人之一。但不知为何,在第10项中事先提到了数名本案知情人,有的外出打工,有的下落不明,而给刘俊亭下的结论是“已死亡”。
更叫人无法理解的是,10项和11项中刘俊亭的名字,一个写成“亭”,一个写成了“停”。
判决书的最后一页是这样写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惊异
质疑
如此荒诞的“死亡”谁之过?
对于以上判决书内容,刘俊亭说,郭某的诈骗案在审理时他还在狱中,自己从未听说过,也根本不是证明人。“而且这个判决书有漏洞。”刘俊亭说,自己出现在第四页显得十分突兀,“我根本弄不清楚我怎么在这一页突然就跳出来成了证明人!”刘俊亭还说,这份判决书叫人十分费解。
刘俊亭出示的还有一份郭某诈骗案的刑事裁决书,其中提到前一份判决书,称“现发现该判决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的"2014年12月31日,更正为2013年12月31日"。”刘俊亭说:“显然这判决书不严肃!”
此外,刘俊亭曾经还专程找到郭某,以证实判决书中所提的刘俊亭是不是自己。郭某写了一份证明材料,称“其中第10、11条证据中所提刘俊亭与我系同学关系,1984年至入狱服刑未曾与其见面,判决书中认定该同学已死,但在2009年5月在监狱会见室与其见面确认,判决书中的证据不属实。”刘俊亭说,郭某也不清楚刘俊亭怎么就“上”了判决书。
如今刘俊亭已经出狱,想给自己讨个说法。他说,首先我要知道我作为“证明人“之一,是谁帮我写的证明材料签的名;其次,判决书说我“死了”,是谁出具的死亡证明。对于第二点刘俊亭补充道:“我入狱后户口一直在派出所并未销户,难道我"死了"就没人查户口吗?”刘俊亭说,可见,相关部门根本没有进行核实,“最终才闹出天大的笑话”!
回应
相关民警表示“要道歉”
昨日下午,刘俊亭通过电话与辛集市公安局一位民警再次说起此事。
刘俊亭:“你们看,这是我出狱后新办的身份证,我现在又复活了。我在监狱你们怎么说我死了?我实在接受不了。”
民警:“对不住你了。”
刘俊亭:“我死了也不要紧,你们把我牵扯到那个案子里,我与那个案子有什么关系啊?”
民警:“不是我把你扯进去的,是他们在复印那个卷宗时,那什么……我想办法给你解决(对方话到一半),我给你赔个不是,过几天给你答复,等坐在一块儿时当面向你道歉。”(谢鑫名 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