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位,他只是区县一级的国税局局长,正科级干部。
论受贿金额,仅8万元,与众多“大手笔”的贪腐相比,堪称“小打小闹”,几乎不值一提。
然而,山东聊城市市区国税局原局长荆长民一案,之所以能在“一槌定音”之后,仍然引人关注,其中的玄机就在于其被判入狱的两项罪名中,8万元的受贿金额与184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相差甚远。
日前,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后,荆长民没有提起上诉。
据有关人士透露,荆长民反侦查能力极强,但是在铁证如山的指控面前,只有认罪才是对其“相差悬殊”最好的解释。
事发 百万存款分散在十余个账户 荆长民案东窗 事发源自于群众举报。
2009年夏天,一封匿名举报信落在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的案头,举报聊城市市区国税局局长荆长民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因为被举报对象是一名国税局局长,长期从事反偷税、漏税调查,其职业特性决定了其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这势必会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困阻。”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为避免打草惊蛇,在传讯荆长民到案之前,办案人员进行了大量侦查摸排工作。
经侦查,荆长民及其妻子辛爱丽名下共有11个账户,分属于3个不同的开户行,累计存款98万余元。
“就一名税务机关公务员来讲,这笔存款收入足以说明荆长民确有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不出所料的是,在检察机关传讯的第一天,对这一切似乎早有预料的荆长民便“将了办案人员一军”。对于自己名下近百万的存款,荆长民解释说其中绝大部分存款是自己的两个舅舅所有,只是暂存于自己名下。而荆长民的两个舅舅在接受办案人员询问时,也大包大揽地坚称确有此事。
同时,荆长民的反侦查能力还体现在他抛给办案人员的一句话,“根据法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你们只能扣押我12个小时。”
不过,通过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荆长民的两个舅舅在伪证罪的指控面前,终于承认了之前是虚假供述。
不久,荆长民正式归案接受调查。 归案
对财产来源作选择性“失忆”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众多“高危”岗位排位中,国税局局长一职绝对名列前茅,而其“高危”就在于掌握辖区内,所有大中小型企业的补缴税、税收指标调整及罚款多少的裁量权。
“而这项权力恰恰就被荆长民玩弄于股掌之中。”据检察机关查明,2005年上半年,荆长民曾利用担任东阿县国税局局长便利,两次收受山东某公司送予的5.5万元现金,并在补缴税款、罚款方面给予了照顾。
此外,在担任聊城市市区国税局长期间荆长民故伎重施,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3次收受某镇党委书记、镇长送予的现金共计2.5万元,并在税收指标和民营经济税收额调整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这两项指控有行贿人的证言、证词,荆长民对8万元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对于其他财产部分,荆长民要么沉默不语,要么就是“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
“荆长民干税务侦查那么多年了,反侦查当然摸得门清,对他而言,能证明合法的财产,他一定证明争取,能推脱出去的财产尽量推给别人,实在解释不清了,就以沉默应对。”聊城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介绍说,在证明财产来源过程中,荆长民作的是选择性“失忆”。
据办案人员透露,荆长民曾多次表示,大部分财产属于其妻妹所有,暂存自己这里,而其妻妹经检察机关8次传讯,均未到场。
另外,在核查荆长民财产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一张身份证复印件。“通过核查这个人名下的多个账户,发现其中一个账户中有20多万元的存款,非常可疑。”办案人员刘剑说,“我们查找到身份证上的人,原来是辛爱丽的同事,而这名同事压根儿不知道自己有这么一大笔钱。” 结案
莫让来源不明成贪官可预期“底牌” 今年4月2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项罪名并罚,一审判处荆长民有期徒刑8年。
法院认为,荆长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此外,荆长民对家中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184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静待10天后,荆长民并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坚持他案发后的一贯态度———缄默。
据检察机关侦查的财产明细显示,荆长民夫妇名下共有5套住房,其中两套为任职前所有,其余3套则属于任职国税局长期间购买。而且,荆长民长期炒股,在担任国税局局长前,就买过几家大型企业的原始股。12个银行账户上的118万元也分散不均,其中多则50多万、少则4000有余,此外,还有从他办公桌内查出的16000元购物卡。
判决生效后,荆长民所有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一同被收缴国库,等待这位原国税局长的将是8年的牢狱生活。
与众多贪腐落马干部相比,荆长民一案受贿款额确属微乎其微,但是,受贿款与来源不明部分的相差悬殊,则再次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的一位教授直言不讳地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状已作了修改,并提格最高刑期至10年,这虽然缓解了刑期偏低,惩治力度不足的弊端,但对法院、检察院办案的实践指导意义依然十分有限。(记者 王家梁 余东明)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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