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街道办事处十项监管职责
新《条例》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在以下10个方面履行监管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
2.受理业主大会备案。
3.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临时会议时,负责召集工作。
4.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不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不组织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和补选工作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5.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使用。
6.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7.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8.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新《条例》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9.接受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的预警报告,协调解决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未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接收退出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相关资料。
10.对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保管的资料、印章和财物的,应业主委员会的请求协助移交。 (来源:天津网)
(责任编辑: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