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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法官入股煤矿案引发全省法院整风清查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0年05月28日04:28

  本报讯(记者 宁军 张有效) 神木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索要红利事件,引起省高院高度重视。昨日,省高院向全省法院下发了集中开展廉洁自律教育、清查和禁止法官干警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的通知,防止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形象的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各级法院要认真清查

  省高院通知要求,一是各级法院要迅速行动,认真开展一次清查活动,彻底清查本院法官干警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凡继续从事或参与煤矿入股等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退出,并向组织如实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处理。二是要切实加强对法官干警的纪律作风和廉洁从政教育。集中半个月时间,开展关于《公务员法》、《法官法》、《廉政准则》等法律、党纪的学习教育活动。三是要在加强制度执行力上狠下工夫。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法官干警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认真检查对中央、省委、上级法院及本院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保证公正廉洁执法。四是进一步加大查办违法违纪案件力度,杜绝法官干警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等违纪问题。

  省高院关注案件进展

  据了解,5月25日下午,省高院院长安东召集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责成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严肃依法审理此案;责成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张继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鉴于本案涉及问题和有关情况正在调查和审理之中,省高院将进一步关注进展情况。

  二审判决要按照程序公开

  昨日,多家媒体记者聚集在榆林中院,焦急等待张继峰入股索红利一案的二审消息。中院办公室一位负责人以案子正在审理中,领导开会为由拒绝采访。有媒体记者求证该案26日已结案的说法时,该负责人说,案件正在审理中。但有记者在该院一办公室桌面看到制作完成打印出来的判决书。该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官员证实案子已判定,但判决内容要按照有关程序公开。

  据悉,榆林市委28日将召开榆阳、横山、神木、府谷四个涉煤区县主要领导会议,专门就下一步清理公务员入股煤矿活动作出部署安排。

  神木开查公职人员“入股煤矿”

  本报榆林讯(记者 薛振宇) 记者获悉,由神木县纪委、监察局牵头,抽调煤炭局、财政局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昨起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就入股煤矿问题和“小金库”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由煤炭局负责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对全县各煤矿企业进行排查。

  近日,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事件在神木县城引起极大震动,一方面是神木县委、县政府紧锣密鼓的清查,而另一方面,记者也听到了对这种做法能否见效的观望和犹疑。

  近年来,神木县曾多层次开展清理纠正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工作,尤其是在去年,横山县有7名包括当时的横山县建设局副局长曹某、矿管办副主任张某、煤炭局副局长冯某等人在内的公务员入股煤矿被举报。按照榆林市政府的要求,神木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清查,当时,也下发了两个表格要求填写,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从事煤矿加工经营活动自查自纠申报表》和《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申报表》,结果问题一点也没有暴露出来,包括当时已经开始状告煤老板索要1100万元分红的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也没有引起注意。

  一位参与过去年清查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些无奈地告诉记者,要想让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查自纠自觉主动地承认,实在是有些难。要查出真相,更要靠检查组的深入走访和群众举报。

  一审法院认为判决没有错

  横山县法院:审理时张继峰只是公民不是法官

  本报榆林讯(记者 王卫平)“直到目前,我们不认为一审判决有错。”昨日下午,横山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罗启灵代表法院解释说。

  罗启灵说:“在此案件审理中,横山县人民法院不存在贪赃枉法行为,也没有偏袒原告张继峰。”张继峰状告煤矿的案子是神木县法院受理的,并通过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到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罗启灵说:“中院转来的是一起民事纠纷官司。在本案中,原告张继峰仅仅是一个公民,与被告享有同样权利。我们没有把张继峰当成一名法官来审理,只把他当成普通的公民,因此在审理中也没有任何偏袒行为。”

  罗启灵强调,横山县法院对这个案子很重视,是上过审委会的,民事案件很少上审委会。为保证案件的公正,还派了一名有经验的老法官担任审判长。“我们非常慎重,基于审判时在案的证据,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这个判决。直到目前,我们不认为此次判决是错误的。”罗启灵说。

  至于法官的身份能否合法持有煤矿股份,罗启灵回答说:“我们审的只是一起民事案件,至于张继峰有什么违法违纪的行为,那已超越此案范围。他的参股行为应该由张继峰所供职的神木县法院、神木县纪检部门来检查处理,横山县人民法院只对民事案件负责。当然,我们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审查不细、认识水平有限等问题。至于这个案子的审理能否得到社会上的认可,还需要有关专家来评定。”

  对于案件标的达1100万元,是否超出县级法院审理标准,罗启灵认为,这是中院指定的案子,他们无权选择。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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