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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公共设施验收前业主不掏费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5月28日04:22
  本报讯 (记者马力)今后,北京新建小区将由开发商负责前期物业,按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在业主大会未成立,物业没交接前,开发商不能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昨天,《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前期物业费开发商掏钱

  “新办法针对当前北京物业管理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有四大方面变化。”市住建委副主任张农科说,第一大变化是围绕着解决开发遗留的问题,对物业管理的责任进行了划分。

  对于小区刚入住时的前期物业,《办法》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这意味着今后业主们入住后第一阶段的物业服务,由开发商来负责提供。如业主发现小区道路、电梯、房屋结构等出现问题,可直接找到“根源”———开发商,让其解决问题。

  同时,在小区业主大会没成立的前期物业阶段,开发商要按标准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但不能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题

  第二大变化就是解决业主大会的成立难题。《办法》中首次提出,只要有5%的业主发起,就可向街道或乡镇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且业主大会实行“双启动”,业主可启动成立,开发商也可以启动成立。而在业主大会筹备阶段,街道和乡镇有协助、指导和监督职责。

  多措施保物业服务质价相符

  目前,业主拒交物业费主要原因是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够好。张农科在解释第三项变化时说,“新办法围绕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提出一系列措施。今后,业主大会成立后,可根据物业协会定期公布的物业成本信息,以及与物业公司约定的服务等级,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出合理的物业费。”

  此外,新办法还对物业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如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欠物业费为由拒撤出,不得以业主欠物业费为由停水停电等。

  业主成物业管理主体

  “不少人对于物业管理的认识有偏差,以为物业管理就是物业公司在小区扫扫地、维持一下治安。”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介绍,根据《办法》,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这就把业主放在物业管理的主体地位,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于良说。

  36配套政策十一前出台

  他透露,有36项为《办法》配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目前正在修改和制订中,将在“十一”前陆续出台。包括修改前期物业、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方监理办法、物业服务五级标准规范等。由于《办法》篇幅有限,对于业主大会成立的很多具体规定,将在修改后的业主大会指导规则中体现,该规则也将于近期出台。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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