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
本报讯 (记者 陈婷)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月27日第一次审议《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这项法规将从项目、资金、信贷、用地、行政收费等方面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扶持,进一步为我省农民增收致富提供法律保障。
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方面,《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综合整治、中低产田土改造、水土保持、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可以优先安排和委托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财政资金和金融信贷扶持方面,《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财政贴息”,“信用担保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生产经营用地方面,《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等农业设施用地,作为农业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此外,《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农业、工商、税务、质监、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在合作社申办进出口经营权、税收、农业保险、产品运输等方面也给予政策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