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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人醉驾肇事逃逸并找人顶包被判刑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28日17:33
  新华网杭州5月28日电(记者 裘立华)温州泰顺县人民法院28日对醉酒驾驶宝马车撞死女童后逃逸并找人顶包的被告人齐淑斌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齐淑斌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齐淑斌醉酒驾驶由他人所有的宝马轿车,行经泰顺县房管局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乘员朵朵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淑斌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同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通过曹某某找来吴某某为其顶替。当日21时58分,吴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交代情况,后经民警电话通知,1月22日零时20分,被告人齐淑斌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0年1月28日,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齐淑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地段未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和朵朵无违法行为。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齐淑斌赔偿受害人家属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淑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遇难的小女孩朵朵的父母已于5月10日向泰顺县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齐淑斌、宝马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22917.5元。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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